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济宁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用济宁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通告

济宁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用济宁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09 16:43:48  来源: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22
核心提示:为全面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决定自2020年12月7日起,启用济宁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以下简称“监管专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济宁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济宁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2-08 生效日期 2020-12-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全面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决定自2020年12月7日起,启用济宁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以下简称“监管专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省外进入济宁域内使用、加工、销售、贮存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进入监管专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
 
    凡是省内其他地市进入济宁域内的进口冷链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__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简称“冷链三证”)不齐全的一律纳入监管专仓管理。
 
    凡纳入监管专仓管理的进口冷链食品均须于到达目的地24小时前,通过“山东冷链”(http://117.73.254.122:8099或“爱山东”APP“山东冷链”)进行入仓预约,如实填报货主、《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数量、车辆、司机、贮存冷库、预约入仓时间等信息。
 
    二、纳入监管专仓后,经核酸检测呈阴性、全面消毒合格的,进口商或采购商应按通知在规定时限内提货,持《济宁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方可出仓。进口冷链食品须“整批入仓、整批出仓”。
 
    三、进入监管专仓的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按疫情防控要求做相应处理。
 
    四、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车人员应服从监管专仓的管理。
 
    五、进口冷链食品在监管专仓的运输储存、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等费用由进口商或采购商承担。
 
    六、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和冷库单位购进、运输、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注册使用“山东冷链”,必须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分区存放。
 
    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冷库单位要对进口冷链食品涉及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全部登记在册,实行闭环管理,运输车辆、人员信息随进口冷链食品同行,实现全程可追溯。
 
    七、销售单位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设专柜、专人销售,在专柜对应冷链食品的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
 
    八、对于不落实提前 24 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如实填报信息、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的行为,以及不执行全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依据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设立集中监管专仓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工作方案》(鲁指办发〔2020〕114号)和市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通告〔2020〕9号)规定处理;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群众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不食用来源不明或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防范网购进口冷链食品存在的风险。
 
    十、本通告自2020年12月7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537-2795069。
 
    专仓名称:济宁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
 
    专仓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南张兴隆物流园内
 
    联 系 人:谢允娟  胡宁生
 
    联系电话:0537-2795157、0537-2795319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2月6日
 地区: 济宁市 
 标签: 冷链食品 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