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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防指发〔202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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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02 15:10:45  来源:通辽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79
核心提示:近期,多地出现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新冠病毒阳性,为最大限度消除疫情传播风险、阻断疫情传播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全面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通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通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发布文号 通防指发〔2020〕119号
发布日期 2020-12-01 生效日期 2020-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各旗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
 
    近期,多地出现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新冠病毒阳性,为最大限度消除疫情传播风险、阻断疫情传播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全面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追溯。各冷冻冷藏库、农产品批发市场、水产品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等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经营的市场主体,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完善的购销货台账,严格做到“四个一律不允许上市”:无购进销售凭证一律不允许上市;无口岸检验检疫证明一律不允许上市;无核酸检测报告一律不允许上市;无消毒证明一律不允许上市。
 
    二、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应依法索取、查验、留存证明材料,备齐“五个必要证明”:加盖供货商公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凭证(须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载明的事项全部一致);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材料;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已经消毒的证明;将进口畜禽肉品、水产品按部位等形式分割后销售的,必须持有上述证明材料,并保存原包装备查。
 
    三、强化冷链食品闭环管理。接触进口冷链食品人员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好“六项防控措施”,做到“人物同防”。
 
    一是自11月18日起,任何未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不得购入、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
 
    二是承运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运输企业、车辆业主和驾驶员,必须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进口冷链食品货物已经消毒证明,无相关证明不得承运。
 
    三是凡从境外进口和境内确定的疫区(中高风险)购进畜禽肉类、水产品的,经营者都要携带有关材料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四是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倒车、分装、销售的从业人员要规范佩戴口罩、着长袖橡胶手套,每次作业完毕要洗手、消毒,并按规定对经营和贮存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消杀清洁。消费者、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经营者要做好个人防护,在购进、加工进口冷链食品时全程佩戴口罩和防护手套,避免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
 
    五是广大市民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从证照不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非正规渠道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购买时要选择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商家,并索取查看合法来源和相关证明。
 
    六是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予以封存,待检测后按规定处理,对违法和不合格货物商品一律依法处理。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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