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和《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