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试行)》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积极推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国家、省、市制定和修订了一大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律条款变动较大,原有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及法律责任发生了重大调整,处罚措施更加严格,对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幅度跨度比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广,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各区县在执行处罚案件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和尺度,容易受到人为因素影响而出现同一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不一的现象。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21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市委巡察、2019年度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督察和法治广东考评也指出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制订出台我市生态环境执法自由裁量细化规则,将极大解决裁量不一致等问题,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有利于行政执法事项下放镇街实施后,强化对街镇执法的指导、规范和监督,也是落实市委巡察、2019年度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督察和法治广东考评整改落实的具体举措。综上所述,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十分必要。
二、《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试行)》起草依据
本次起草的《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试行)》,主要依据是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5部法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部行政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护条例》和《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部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
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试行)》的主要内容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试行)》共分为适用规定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二部分内容。适用规定共22条,对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方式、从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形、裁量规则和细化标准使用等自由裁量适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概括性规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部分对常用的5部法律、1部行政法规和2部地方性法规中的149种环境违法行为的540余个环境违法情节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其中,涉及建设项目管理类违法行为12种、大气污染防治类34种、水污染防治类26种、噪声污染防治类7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31种、土壤污染防治类25种、其他类14种。
相关法规: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试行)》的通知 (汕市环执〔2020〕24号)
相关法规: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试行)》的通知 (汕市环执〔202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