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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实施进口冷链食品中转查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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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01 10:14:26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94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进口冷链食品疫情输入风险,经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发布《关于实施进口冷链食品中转查验的通告》。
发布单位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2-01 生效日期 2020-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法规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11月30日,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实施进口冷链食品中转查验的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实施进口冷链食品中转查验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进口冷链食品疫情输入风险,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实施进口冷链食品中转查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宁波口岸入关,进入市内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或从其他口岸入关,整柜进入我市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中转查验管理(已在口岸环节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除外)。
 
    二、进口冷链食品货主和储运企业须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能提供有效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可直接运往目的地;对不能提供有效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须进入中转查验仓进行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中转查验仓包括政府指定的公共中转查验仓和企业自有冷库中设置的独立中转查验仓(区域)。
 
    三、凡经宁波口岸入关的进口冷链食品,均应实行电子登记,登记时须按要求如实填报货主(代理)、报关单、车辆、司机、货物流向等完整信息。对不具备自有中转查验仓(区域),需要进入公共中转查验仓进行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的,货主(代理)需在“浙里办”App进行预约。登记、预约的具体路径为“浙里办”App首页—“冷链食品消杀”平台。
 
    四、进入中转查验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核酸检测合格和外包装消毒后,由消毒单位出具“宁波市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消毒证明”,查验仓管理方通知货主提货。提货人应及时通过“浙里办”App“冷链食品消杀”平台上传消毒证明。
 
    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零时起执行。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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