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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电〔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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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1-03 10:33: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1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电〔2019〕1号
发布日期 2019-01-03 生效日期 2019-01-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质量
 
    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以下简称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保障进口商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质量提升为核心,不断提升广西口岸预防和控制质量安全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力争在“十三五”期间,通过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推动形成优质优价、优胜劣汰的质量竞争机制,提升质量治理能力,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
 
    1. 实施风险监测计划。全面落实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治区风险安全监测。按照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风险监测工作。注重风险监测与抽查监测相结合,重点针对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等风险因素的进出口工业产品,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消费品和进出口食品(含边民互市贸易,下同)、化妆品开展抽查检测。(南宁海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2. 拓宽风险信息采集渠道。畅通12315、12360热线和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消费者诉求渠道,完善投诉和报告渠道的值守和答复机制。建立检验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协会、学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通报协作机制,鼓励主动报告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东盟国家和地区的国际交流,开展双边、多边质量安全信息通报、调查合作。(南宁海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3. 完善风险监测基础保障。积极参与区域化和全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平台建设。在重要口岸部署建立若干进出口工业产品、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确定信息监测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4. 构建风险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进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功能的完善,采集和共享进出口商品相关数据。积极参与构建全国一体化的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交换机制。推动质量安全监管链条中相关职能部门间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共享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医疗伤害和食源性疾病数据,进出口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和进出口商品相关的火灾事故信息。(南宁海关,自治区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积极提升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能力。
 
    5. 推动风险评估机构发展。积极参与国家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设,争取在广西设立国家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中心、验证评价(基准)实验室。支持和鼓励社会机构参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风险消减有效性评价和技术咨询,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南宁海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推进风险评估能力建设。积极参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推进风险评估能力建设。研究建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组,积极推荐参与国家进出口商品风险管理专家委员会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南宁海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7. 强化风险评估结果应用。主动分析研判风险评估结果,并将其应用于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和管控措施。不断完善质量风险评价体系,真实、客观评价重点区域和口岸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科学研判、有效处置风险提供支持。定期发布重点进出口商品质量状况白皮书。(南宁海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着力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8. 完善和落实风险预警应急预案。严格执行有关重大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工业产品和食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应急预案。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使生产经营者主动开展风险应对,促进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推动各市人民政府开展区域质量整治,提升区域质量安全水平。(南宁海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9. 落实风险预警分级制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目标对象、预警范围等对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报告和通报。及时转发有关警示通报、通告。对于本辖区发现并经评估确定为III级或IV级预警信息的,研究并申请试行由自治区政府直接发布,并在本地口岸实施布控。(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10. 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落实风险预警发布规则和重大风险预警快速发布预案,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对预警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档案,将风险预警的落实情况和有效性纳入各地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加强舆情监测,预判突发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及早化解舆情风险。(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快速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处置。
 
    11. 健全快速反应措施。开展物流链和供应链的风险分析,强化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处置工作。制定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风险快速反应工作制度,明确与风险预警等级相适应的快速反应措施适用原则,以及动态调整、评价及解除原则。完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及生产企业备案制度。完善进口食品境外评估体系。落实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强化口岸联防布控和跨部门执法协作,实现从口岸到市场的全过程有效风险防控。(南宁海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12. 加强缺陷进口商品召回。贯彻国家关于缺陷商品召回管理法律法规,鼓励制造商、进口商开展主动召回,落实对隐瞒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强化召回后续监管,跟踪监督召回过程,督促处置措施落实,注重召回效果评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南宁海关,各市人民政府)
 
    13. 强化质量信用激励惩戒。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依托广西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与公示工作机制,全面归集信用信息。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企业质量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探索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药品进出口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质量信用信息的管理应用,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
 
    14. 强化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建立集中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协同平台、经济户籍数据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实施协同监管。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部门专业执法稽查队伍建设,形成日常监管、执法稽查两支执行力量。完善进口食品进口商约谈制度。利用质量安全违法“黑名单”制度,强化联合惩戒。树立质量安全示范标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同业监督、奖励业内举报,探索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强化正面监管,健全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执法监管、行业管理、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有效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特别是加大对假冒伪劣行为高发领域和区域,尤其是边贸进出口商品的打假维权工作力度。开展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南宁海关,各市人民政府)
 
    15. 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工作。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检察机关依法开展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等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公益组织、公职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对涉及危害健康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提起公益诉讼。(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海关,各市人民政府)
 
    16. 完善口岸风险应急处置。加强对进出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危险货物、固体废物等商品的检验监管及督查,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完善安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物资保障,健全应急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效率和质量。(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南宁海关,各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结果运用。
 
    17. 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落实商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安全认证、缺陷召回和售后服务等责任制度。推行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和质量安全缺陷产品应急处置制度。加大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力度,结合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结果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缺陷消除、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提升质量水平。强化企业监管措施,提高质量共治的有效性,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南宁海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18. 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加强区域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产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等相关部门的作用,构建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多方合作体系。增加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的技术、专用设备、人员等方面投入力度,提高应对能力。支持行业协会承接政府机构技术性服务职能,加强对国外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跟踪、研判、预警、评议和应对。(南宁海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19. 动态调整检验监管方式。根据法检目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法定检验目录外商品抽查工作,强化抽查信息公示和结果公开。(南宁海关,自治区商务厅)
 
    20. 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推进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功能完善。根据风险等级及企业信用等级,在实施合格评定的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监管。继续完善检验检疫试验区监管措施,形成可复制推广监管模式,切实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南宁海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商务厅)
 
    21. 加快完善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管理。进一步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工作,引导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对被采信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并根据事中、事后监管评估结果,实施周期评估、分类等级动态调整以及暂停、取消采信资质等退出措施。(南宁海关)
 
    22. 探索开展质量安全追溯。加快推进食品、消费品、医疗器械等重点进出口产品质量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出台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积极推广食品安全质量电子追溯系统。探索构建质量追溯平台,加快建设基于统一编码技术、线上线下一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对重点进出口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追溯。充分利用物联网、移动终端等载体,强化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提高质量追溯的有效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南宁海关,各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是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专项工作之一,由南宁海关牵头组织落实,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各地各部门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地。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抽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审计厅、司法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各责任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分工与协作责任,进一步夯实基层工作基础。落实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年度部门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加强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提升监管能力,保障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质量提升宣传教育,结合“质量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主题活动,大力普及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加强舆论热点引导,提升公众依法维权、理性消费能力,营造支持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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