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活牛(对港澳出口)、活猪(对港澳出口)、活鸡(对香港出口)、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麻黄草(人工种植)、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等货物的,凭配额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本款所列货物的,凭配额文件、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香港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白银、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请取得出口许可证。其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需凭出口许可证出口。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需按规定的条件申请取得出口许可证;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中标文件等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进口海关单据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本款所列货物的,除另有规定以外,凭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申领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等成品油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函;出口除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以外的成品油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第一款所列货物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情形以外的目录所列货物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铈及铈合金(颗粒<500微米)、钨及钨合金(颗粒<500微米)、锆、铍的,可免于申请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五)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目录内货物不纳入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二、继续暂停对润滑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1)、润滑脂(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3)一般贸易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凭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0号的规定执行。
三、为实施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属于“非一批一证”制的货物在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签注“非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制货物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通关使用,但不超过12次。出口许可证通关超过12次的,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属于“非一批一证”制的货物为: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的货物;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四、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甘草、甘草制品和天然砂(对台港澳地区)实行指定口岸报关出口。其中,甘草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甘草制品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天然砂出口(对台港澳地区)的报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关。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货物暂停实行指定口岸报关出口。
五、受商务部的委托,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等副省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按分工实施货物出口许可,并签发出口许可证。本公告所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12月22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的《201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