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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 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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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9-15 11:17:20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2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新形势,促进本市外贸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天津口岸在保障国门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实现质量强市的战略目标,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制定《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18〕26号
发布日期 2018-09-14 生效日期 2018-09-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0日
 
    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新形势,促进本市外贸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天津口岸在保障国门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实现质量强市的战略目标,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以推进质量强市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质量提升为核心,坚持“安全为本、严守底线,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创新引领、科学决策,开放共享、共治联动”的基本原则,持续推动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完善本市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推动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外贸健康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国门安全,预防和保护社会公众免受质量安全风险伤害,为民生保障与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供给。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1.实施风险监测计划。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国际贸易发展需要和天津口岸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状况,逐年制定本市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从口岸到市场的风险监测工作,针对影响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风险因素开展抽查检测和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监测健康危害、物理危害、化学危害、生物危害、环境危害等质量安全风险,依法发布质量安全监测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执行。(天津海关牵头,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宽风险信息采集渠道。充分利用各种现代技术,全方位搜集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完善12360电话热线、质量监管部门门户网站、新媒体等消费者投诉和反馈渠道。实行企业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电子商务平台等主动报告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持续开展舆情信息监测采集。在学校、医院、社区、乡镇和交通管理、消防等重点区域、领域,对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伤害报告、食源性疾病信息、车辆交通事故信息、火灾事故信息等风险信息进行采集。(天津海关牵头,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风险监测基础保障。建设全市统一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平台,实现不同渠道、不同来源风险监测信息的数据集成,推动全市范围内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风险监测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实现风险管理主要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天津海关牵头,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风险监测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心天津分中心的建设,提升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研判能力和社会影响力。面向本市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充分运用天津口岸区位优势,突出本市重点产业、贸易国别和新兴业态,规划建设一批市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天津海关负责)
 
    5.加强风险信息共享交换。发挥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作用,采集和共享进出口商品相关数据。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强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构建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交换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伤害信息通报协作,加快实现与商品相关的伤害报告、食源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信息的共享。(天津海关牵头,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口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学优化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1.推动风险评估机构发展。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在本市规划建设辐射华北、东北等地区的国家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现有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基础上进行重点投入,建设1个国家级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基准)实验室,提升技术能力和辐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搭建科研平台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风险消减有效性评价和技术咨询,推动社会评估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组建本市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执行。(天津海关牵头,市农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强化先进信息技术应用,规范质量安全风险识别、分析与评价程序,开展科学实用的风险评估方法研究、智能化评估模型开发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等工作,加强风险评估专业化人才队伍培养。发挥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作用,提升风险评估、风险验证及缺陷评价等方面的基础研究能力和技术支撑能力。(天津海关牵头,市农委、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风险评估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前置作用,为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发现与规避潜在危害因素、制定风险处置措施提供支持,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管理政策提供参考。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客观评价天津口岸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水平。(天津海关牵头,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1.实施风险预警分级。按照全国统一的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根据质量安全风险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本市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分为I(特别严重)、Ⅱ(严重)、Ⅲ(较重)、Ⅳ(一般)4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并视风险变化情况实施动态调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分类实施风险预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目标对象、预警范围等,对需实施口岸布控等快速反应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对需提醒生产经营者及时采取风险消减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对需实施强制性措施控制风险和危害,并及时警示消费者的,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发布规则,明确时限、权限、流程、渠道及发布程序,规范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等发布内容。探索实施精准推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丰富发布手段,畅通查询渠道,提高公众对风险的认知度。进出口商品风险经评估已消减至适当程度时,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快速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处置。
 
    1.健全快速反应措施。依法综合运用降低信用等级、追溯调查、缺陷召回、加严监管、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查封扣押、退运、暂停销售、销毁等手段,实施与风险预警等级相适应的快速反应措施,及时开展效果评价,动态调整风险等级直至解除相关措施。(天津海关牵头,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进口商品后市场监管。落实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强化口岸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实现进口商品从口岸到市场的全过程有效风险防控。(天津海关牵头,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缺陷进口商品召回。加强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管理,逐步扩大召回商品的覆盖范围,开展缺陷商品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调查、评估和处置,强化召回后续监管和效果评价。落实企业召回主体责任,鼓励制造商、进口商开展主动召回,对隐瞒缺陷、瞒报风险信息、不配合缺陷调查或不按规定召回的企业,严肃追究责任。(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质量信用激励惩戒。将企业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风险消减义务履行情况纳入质量信用管理,推动将我市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不断优化对守信企业的服务措施,持续推进对质量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天津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引导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在全市营造质量共治的社会氛围。建立质量安全违法“黑名单”,加大曝光力度,强化联合惩戒,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从严惩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天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兴市场等重点区域的假冒伪劣商品信息搜集工作,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区域执法协作机制,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合力。采取随机抽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对假冒伪劣行为开展打击和治理。(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天津海关、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工作。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建立沟通机制及线索移送机制,监管部门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后及时移送给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组织、公职律师的作用,增强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共同惩治危害健康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市检察院牵头,天津海关、市高法院、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口岸风险应急处置。重点关注进出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危险货物、固体废物等商品的安全风险,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准备和演练,开展应急响应和联动协作,提高口岸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天津海关、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口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注重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结果运用。
 
    1.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向企业通报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的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缺陷消除、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提升质量水平。督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落实商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安全认证、缺陷召回和售后服务等责任的制度。严格质量安全追溯调查和责任追究,落实风险信息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报告和风险消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侵权赔偿责任。(天津海关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密切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变化,评估其对本市相关产业和出口贸易造成的影响,做好预警、咨询、评议等应对工作,助力企业出口。摸底排查国内外同类产业质量技术水平差距,发挥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支撑作用,加强质量安全数据积累,推动制定符合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地方性技术贸易措施。(天津海关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改革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坚持风险评估前置原则,依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商品质量状况评价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结果,对一般风险商品,优化监管流程;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假冒伪劣风险的商品,实施有效的监管介入,综合运用抽查、检验、验证、采信与合格保证等多种合格评定方式,实施差异化监管。(天津海关负责)
 
    4.加快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科学运用风险评估结果,逐步扩大实施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的进出口商品范围,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动态调整采信的商品类别和检验项目。制定并发布统一的采信要求,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实施被采信机构信息公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追责和违规信息披露,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本市公平公正、富有活力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天津海关负责)
 
    5.探索开展质量安全追溯。加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依托天津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管理平台,综合运用物联网、移动终端等载体,对食品、消费品、医疗器械等重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追溯,逐步推动健全从生产、检验、物流、销售、使用到维修保养等全生命周期追溯链条,开展公共溯源服务试点。(天津海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实现本方案中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制度建设。推动与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出台,明确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履行风险信息报告以及风险消减等义务,保障监管部门履行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等职责。奖励业内举报,做到有法可依、于法有据。
 
    (三)落实经费保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口岸查验设施建设,切实保障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工作开展。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质量提升宣传教育,开展“质量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和消费品质量安全“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等主题活动,宣传部门、网信部门、新闻媒体等要大力普及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加强舆论热点引导,提升公众依法维权、理性消费能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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