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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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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9-15 11:42:5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687
核心提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中央驻疆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8-30 生效日期 2018-08-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中央驻疆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十个方面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始终保持安全生产常态化高压严管态势,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安委会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并经2018年8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作为聚焦总目标、落实总目标的重要举措,作为落实安全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让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知敬畏、抓安全、守底线。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结合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整治安全生产各类突出问题,维护法律权威、发挥震慑作用,形成全区上下从严从实监管执法保安全促稳定的良好态势,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8月18日

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或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一律依法给予上限经济处罚。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控、治理和报告,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且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一律依法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五、生产经营单位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从事应当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

六、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经安全生产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

七、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除依法查处外,一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施强制安全教育培训。

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受到撤职处分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依法实行职业禁入和行业禁入,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按要求整改治理,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仍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除依法查处外,一律实施“联合惩戒”。

十、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以及被依法关闭取缔、被实施“联合惩戒”的,一律予以媒体曝光。

 地区: 新疆 
 标签: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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