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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 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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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6 11:11:40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4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精神,科学预防和有效控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03-16 生效日期 2020-03-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解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精神,科学预防和有效控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质量提升为核心,持续推动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力争到2020年底,全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更加完善,风险验证和评估机构有序发展,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高效运行,风险管理结果运用取得明显成效,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国门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1.落实风险监测计划。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重点行业、重点商品、新兴贸易业态等情况,制定、发布我省年度进出口商品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有效监测主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法发布质量安全监测结果。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执行。(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宽风险信息采集渠道。充分利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完善消费者投诉和企业报告渠道,开展舆情信息收集。探索建立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兴市场等重点区域假冒伪劣商品信息搜集。开展质量安全伤害信息和食源性疾病信息收集调查。(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风险监测点规划布局。根据全省重点进出口商品情况,规划设立一批省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争取更多监测点纳入国家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规划布局。制定完善风险监测点工作制度,规范有序开展监测工作。(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负责)
 
    4.推动风险信息共享。加强进出口商品信息和企业风险信息资源整合,统一风险信息标准,落实全国一体化的风险监测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加快实现与商品相关的伤害报告、食源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信息的共享交换。准确掌握商品设计和制造中的不安全因素,为制定防控措施提供依据。(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学优化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1.推动风险评估机构发展。积极培育风险评估专业化人才队伍,推进设立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鼓励各级技术中心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验证评价工作,争取获批国家级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风险消减有效性评价和技术咨询,推动社会评估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执行。(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风险评估能力建设。规范质量安全风险识别、分析与评价程序,推动各地制定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发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作用,提升风险评估基础性研究能力。(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风险评估结果应用。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客观评价全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水平,为发现与规避潜在危害因素、制定风险处置措施、制修订相关产品标准和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支持。(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1.实施风险分级分类预警。按照全国统一的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目标对象、预警范围等,分类发布风险警示通报、风险警示通告和风险警示公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预警按照《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负责)
 
    2.规范风险预警信息发布。根据发布权限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工作。对全国统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风险预警信息的转发、解读、跟踪等相关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负责)
 
    (四)快速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处置。
 
    1.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与风险预警等级相适应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风险得到及时处置。开展反应措施效果评价,为动态调整风险等级直至解除相关措施提供依据。推动落实不合格进口商品口岸调离质量担保措施。(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缺陷商品召回工作。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缺陷商品召回机制。推进召回信息互联互通,开展缺陷商品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调查、评估、处置和共享工作,强化召回后续监管和效果评价。落实企业召回主体责任,鼓励制造商、进口商建立健全进口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负责)
 
    3.强化质量信用激励惩戒。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将企业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风险消减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海关信用管理。将质量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施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逃避进出口监管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建设专业执法稽查队伍,加强部门协作执法、联合惩戒。建立完善进出口商约谈和严重违法企业强制退出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公益组织、公职律师的作用,共同惩治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省检察院牵头,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完善口岸风险应急处置。重点关注进出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危险货物和固体废物等的环境安全风险,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准备和演练,开展应急响应和联动协作,不断提升口岸环境风险应急处置能力。(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注重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结果运用。
 
    1.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商品质量验收、安全认证、质量追溯、缺陷召回和售后服务等制度。严格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督促企业落实风险信息或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风险消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侵权赔偿责任。(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密切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变化,做好研判、咨询、评议等应对工作。发挥产业集聚区和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鼓励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提升企业质量意识、质量管理水平以及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能力。(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海关检验监管模式。坚持风险评估前置原则,综合运用多种合格评定方式,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商品实施差异化监管。探索完善市场采购、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检验检疫模式。严格实施法定检验目录内商品检验工作,落实法定检验目录外商品抽查工作,强化抽查信息公示和结果公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负责)
 
    4.加快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工作。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成为被采信机构。全面推广进出口商品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工作。 (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探索开展质量安全追溯。落实企业追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食品、消费品、医疗器械等重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追溯。探索开展市场采购、跨境电子商务商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并逐步推广至其他重点进出口商品和领域。(省经信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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