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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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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02 10:55:49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15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陕西省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18〕12号
发布日期 2018-05-21 生效日期 2018-05-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陕西省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和交流共享机制更加完善,风险验证和评估机构有序发展,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高效运行,风险管理结果运用取得明显成效,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更趋完善,预防和保护社会公众免受质量安全风险伤害能力大幅提升,服务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和外贸健康发展作用显著增强,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1.落实风险监测计划。制订我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针对主要贸易国家、重点进出口商品,组织开展从口岸到市场的风险监测工作,系统监测进出口商品潜在健康危害、物理危害、化学危害、生物危害、环境危害等质量安全风险,依法发布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下同)
 
    2.拓宽风险信息采集渠道。运用移动互联技术,畅通消费者投诉和企业报告渠道。实行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主动报告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组织开展国内外进出口商品舆情信息、质量安全伤害信息和食源性疾病信息收集。加强市场采购、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兴市场等重点区域假冒伪劣商品信息搜集工作。(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构建风险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全省进出口商品数据采集和共享。加强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伤害信息通报协作,加快实现与商品相关的伤害报告、食源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信息共享。准确掌握商品设计和制造中不安全因素,为制定防控措施提供依据。(省政府口岸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安海关负责)
 
    (二)科学优化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4.推动风险评估机构建设。成立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积极参与国家进出口商品风险评估机构和国家级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搭建科研平台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风险消减有效性评价和技术咨询,推动社会评估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执行。(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推进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强化先进信息技术应用,规范我省风险评估程序和方法,积极参与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加大风险评估研究力度,通过开展科研、对外咨询、与省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培养等方式建立专业风险评估人员队伍,发挥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作用,开展质量安全风险基础研究,参与风险验证与缺陷评价,强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相关技术支持。(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负责)
 
    6.强化风险评估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前置作用,为制定我省风险监测计划、发现与规避潜在危害因素、制定风险处置措施提供支持,为制定和调整全省贸易管理政策提供参考。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客观评价全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水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负责)
 
    (三)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7.实施风险预警分级。落实国家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和动态调整规则,按照质量安全风险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风险预警分为I(特别严重)、Ⅱ(严重)、Ⅲ(较重)、Ⅳ(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8.分类实施风险预警。按照规定权限,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目标对象、预警范围等,对需实施口岸布控等快速反应措施的,相关部门可向海关进行风险警示通报并提出布控需求,由海关实施相应口岸布控;对需提醒生产经营者及时采取风险消减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对需实施强制性措施控制风险和危害,并及时警示消费者的,发布风险警示公告。(西安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9.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制订我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及相关细则,统一全省区域内风险预警发布规则,明确时限、权限、流程、渠道及发布程序,规范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等发布内容,统一发布预警信息。丰富风险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扩大风险信息受众覆盖面,畅通查询渠道,提高公众对风险的认知度。(西安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快速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处置。
 
    10.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我省一体化快速反应措施,建立全省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开展执法合作,根据风险预警级别,综合运用降低信用等级、追溯调查、缺陷召回、加严监管、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查封扣押、退运、暂停销售、销毁等手段,实现从口岸到市场全过程有效风险防控。开展风险预警效果评价,及时调整预警等级直至解除相关措施。探索实施不合格进口商品口岸调离质量担保措施。(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西安海关负责)
 
    11.落实缺陷进口商品召回制度。按照缺陷商品召回管理法律法规,实施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开展缺陷商品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调查、评估处置,强化召回后续监管和效果评价。落实企业召回主体责任,鼓励制造商、进口商主动召回,对隐瞒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的,严肃追究责任。(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2.强化质量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将企业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风险消减义务履行情况纳入质量信用管理,将我省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持续推进质量失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外汇管理局负责)
 
    13.加大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建立专业执法稽查队伍,建立质量安全违法“黑名单”,加大曝光力度,强化联合惩戒,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从严惩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引导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鼓励同业监督,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进执法监管、行业管理、刑事司法之间有效衔接,完善我省跨国境打假执法协作和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加强我省打击假冒伪劣工作,以进出口汽车及配件、电子电器产品、功能性服装、婴幼儿服装、儿童用品、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接触产品等为重点商品,以流通市场、跨境电商为重点领域,对全省假冒伪劣行为高发领域和区域,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整治行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4.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工作。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加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协作,充分发挥公益组织、公职律师的作用,增强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共同惩治危害健康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省司法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5.完善口岸风险应急处置。重点关注进出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危险货物等商品安全风险,按照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准备和演练,开展应急响应联动协作,提高口岸风险应急处置能力。(省政府口岸办、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五)注重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结果运用。
 
    16.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向企业通报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支持企业开展缺陷消除、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提升质量水平。督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者完善商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安全认证、缺陷召回和售后服务等责任制度,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侵权赔偿责任。(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7.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化平台建设,密切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变化,评估其对我省相关产业造成的影响,做好预警、咨询、评议等应对工作。摸底排查国内外同类产业质量技术水平差距,发挥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作用,加强质量安全数据积累,制定符合我省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贸易措施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加强合作交流。(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西安海关负责)
 
    18.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依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商品质量状况评价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结果,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综合运用多种合格评定方式,优化监管流程,缩短检验检疫时限。落实法定检验目录制度和目录内商品调出机制,以高风险商品和高风险项目为重点,原则上不对一般出口工业制成品实施出口法定检验。做好法定检验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强化抽查信息公示和结果公开。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监管制度。(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交通运输厅、西安海关、省政府口岸办负责)
 
    19.完善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管理。落实全国统一的采信要求,动态调整采信商品类别和检验项目。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工作,实施被采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追责和违规信息披露,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负责)
 
    20.健全质量安全追溯机制。鼓励企业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逐步统一生产、流通、消费、检验检测等环节数据标准。综合运用多种载体,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追溯,逐步完善商品全生命周期追溯链条,开展公共溯源服务试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对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推进,及时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情况报省政府研究解决。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积极推进任务落实。(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安海关及省级有关单位负责)
 
    (二)落实经费保障。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好相关工作。加强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为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等工作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对我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技术性贸易措施平台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质量提升、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全国“质量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主题活动,大力普及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加强舆论热点引导,提升公众依法维权、理性消费能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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