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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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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02 10:47:28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55
核心提示: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8-04 生效日期 2018-08-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着眼我省进出口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保障全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质量提升为核心,持续推动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青海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为在新起点上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奠定坚实的质量安全基础。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严守安全底线。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强调以人为本,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质量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对质量安全问题“零容忍”,坚决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风险。
 
    预防为主,严控安全风险。始终把质量安全风险预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实施风险监测、预警前置和教育引导等措施,构建递进式、立体化预防体系,实现质量安全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预防、系统应对。
 
    科技创新,构建安全体系。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前沿技术和现代科技手段,推动“互联网+监管”,科学研判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不断提升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有效性、权威性。
 
    开放共享,实现安全共治。深入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健全省级各部门间执法协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联防联控水平,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和共享发展。
 
    (三)工作目标。力争在“十三五”期间,紧紧围绕生态强省战略,瞄准高原特色优势产业,根据我省主要贸易国家和进出口商品类别,在肉牛、肉羊、冷水鱼、蜂产品、虫草、枸杞及其制品、沙棘及其制品、藏毯、民族服饰、盐化工等产品领域,布局一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验证实验体系,完善我省进出口质量风险信息架构布局,畅通风险信息交流共享渠道,建立高效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青海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实现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的闭环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国门安全,预防和保护社会公众免受质量安全风险伤害。服务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外贸健康发展,科学指导风险防控决策,精准、及时、有效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坚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全省对外贸易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1.统一发布实施全省风险监测计划。根据国家制定、发布的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青海外贸实际,制订地方风险监测计划。重点在牛羊肉、冷水鱼、蜂产品、虫草、枸杞及其制品、沙棘及其制品、藏毯、民族服饰、盐化工等产品及其领域监督抽查,开展布控,依法向社会发布质量安全监测结果。(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拓宽风险信息采集模式和采集渠道。充分运用移动互联技术,推动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者报告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同时,鼓励我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主动报告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通过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门户网站、各类新媒体等渠道,持续广泛开展舆情信息收集工作。组织开展建立质量安全伤害信息和食源性疾病信息收集调查制度。加强开展我省中欧班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兴市场等重点区域的假冒伪劣商品信息搜集工作。(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省质监局、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3.加快推进省级风险监测基础建设。积极参与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平台建设。面向我省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以特色农产品、畜产品、盐化工产品为重点,规划布局一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责任单位:西宁海关)
 
    4.建立风险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发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作用,加强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按照海关总署的统一安排,推进进出口商品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交换机制的建立。(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省商务厅)
 
    (二)科学优化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5.推进全省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强化先进信息技术应用,规范质量安全风险识别、分析与评价程序,研究科学实用的风险评估方法,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探索建立青海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完善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鼓励支持省内专家参与国家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提升风险评估基础性研究工作,支持省内风险评估科研项目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开展风险消减有效性评价和技术咨询。(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省质监局、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
 
    6.综合应用风险评估结果。利用大数据互联共享机制,探索建立我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前置作用,形成多形式、多维度的成果。为制订风险监测计划、发现与规避潜在危害因素、制定风险处置措施并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客观评价我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水平,风险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醒消费者。(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省质监局、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
 
    (三)着力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7.实施风险预警分级和预警协作。按照国家标准,健全我省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和动态调整规则。加强各部门协作,建立部门间风险预警联络制度,实现风险预警数据共享,争取实现风险预警全省覆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8.加强风险预警发布及分类实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目标对象、预警范围等,及时上报风险警示信息。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类实施风险预警的要求,可及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方式发布风险预警信息。(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快速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处置。
 
    9.完善一体化快速反应措施。根据触发风险预警的级别和类别,综合运用降低信用等级、追溯调查、缺陷召回、加严监管、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查封扣押、退运、暂停销售、销毁等手段,实施与风险预警等级相适应的一体化快速反应措施。完善我省一体化快速反应措施,健全全省联合防控机制,开展执法合作,实现从口岸到市场的全程有效防控。积极开展风险预警效果评价,动态调整风险等级直至解除相关措施。(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省质监局、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0.强化缺陷进口商品召回措施。逐步扩大召回商品覆盖范围,实施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对涉及到健康危害、物理危害、化学危害、生物危害、环境危害等缺陷商品,要及时开展召回工作,对隐瞒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进召回信息互联互通,强化召回后续监管和效果评价。(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1.发挥质量信用激励惩戒作用。完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将企业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风险消减义务履行情况纳入质量信用管理,将纳税信用激励惩戒机制与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推动将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到国家公共信用共享平台(青海)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实现各部门间信息共享。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持续推进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西宁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2.加大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引导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鼓励同业监督、奖励业内举报。建立质量安全违法“黑名单”,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从严惩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树立质量安全示范标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假冒伪劣行为高发领域和区域,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完善专项整治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西宁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3.做好重点商品和领域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公益组织、公职律师的作用,增强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共同惩治危害健康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司法厅、省环境保护厅、西宁海关、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4.提升口岸风险应急处置能力。针对我省特色农产品、畜产品、盐化工产品等商品的质量安全风险,制订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准备和演练,开展应急响应和联动协作,提高口岸风险应急处置能力。严厉打击“洋垃圾”非法入境。(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
 
    (五)注重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结果运用。
 
    15.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向企业通报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缺陷消除、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提升质量水平。督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落实商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安全认证、缺陷召回和售后服务等责任的制度。严格质量安全责任追究,落实风险信息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报告和风险消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侵权赔偿责任。(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6.大力推进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持续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省出口企业及相关产品的影响调查,加强对国外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跟踪、研判、咨询、评议等应对工作,评估其对我省新能源、新材料、盐化工、机电、藏毯、枸杞、牛羊肉等相关产业造成的影响,做好应对工作,最大程度降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省企业的负面影响。积极参与或主导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加强双边与区域合作交流。(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7.优化进出口商品的监管模式。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大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支持力度。坚持风险评估前置原则,依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结合青海省商品质量状况评价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结果,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差异化监管。(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省商务厅)
 
    18.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管理。发布我省实施采信的商品、检验检测项目和检测机构名称,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队伍,实施被采信机构信息公示,落实国家第三方采信要求。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追责和违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公平公正、富有活力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责任单位:西宁海关)
 
    19.探索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链条。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健全从生产、检验检测、物流、销售、使用到维修保养等全生命周期追溯链条,实现商品从生产到销售质量安全可追溯。对我省进出口食品、农产品、畜产品、盐化工产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等重点商品实施质量安全追溯。(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西宁海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保障猎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方案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队伍能力建设,将我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范畴,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协作机制。完善我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加强部门协作,畅通沟通协调机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共同开展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工作,加强技术贸易措施研究工作,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效果评价机制,监督各部门履行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职责。(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经费保障。完善青海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建设配套设施,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在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基础上,争取中央财政预算支持,加大对口岸查验设施、信息化平台、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的投入,提升监管能力,切实保障我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工作开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西宁海关)
 
    (四)做好宣传引导。将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与青海省政府质量提升工作相融合,加强质量提升宣传教育,借力“全民阅读书香青海”“春雨工程”等公共文化服务和“质量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主题活动,借助宣传部门、网信部门、新闻媒体等加大质量安全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加强舆论热点引导,提升公众质量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西宁海关、省质监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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