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放和委托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2020年 第9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放和委托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2020年 第9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30 15:49:0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6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下放和委托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0年 第92号
发布日期 2020-11-30 生效日期 2020-11-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下放和委托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下放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二、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G2、G3、R2、R3、T、S1、S2、Y1、Y2、F、非金属焊接)下放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三、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许可的受理、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权限,委托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四、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将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决定、全覆盖例行检查、变更、延续、撤销、注销权限,委托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五、下放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行。2020年12月1日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受理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结。
 
    六、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将受下放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向社会公示。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