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等试点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赣市监办行审〔2020〕4号)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等试点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赣市监办行审〔2020〕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02 01:29:39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6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一次不跑、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落实“四个更”服务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大众创业创新,经省局同意,现将《关于开展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等试点改革的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市监办行审〔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11-02 生效日期 2020-11-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评审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一次不跑、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落实“四个更”服务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大众创业创新,经省局同意,现将《关于开展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等试点改革的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开展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等试点改革的方案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62号)关于开展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告知承诺制”、“备案制”试点改革有关要求,以及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2020年全省市场监管工作要点,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一次不跑、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落实“四个更”服务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大众创业创新,现就我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备案制”等试点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四个更”要求,不断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深化我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着力推进许可流程标准化,着力提升许可“便民、高效、电子化”的政务服务模式,不断优化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压缩许可时限,加快实现“一照含证”改革目标,持续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高效、电子化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效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三、主要任务
 
    理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转程序,推动审批提速,持续提升行政许可“一次不跑、最多跑一次”办结率和人民群众满意率、获得感。
 
    (一)深化“一次不跑、最多跑一次”。减免不必要申报材料,通过集成申报方式,整合审核、审批环节,压缩内部审核层级,有效减轻申请人办事负担,提高审批流转便利性、流畅性,实现办照最多跑一次、办许可证一次不跑。
 
    (二)实施“告知承诺制”。对部分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提出申请,食品行政审批部门提前告知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等,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对生产经营条件自我评估、守法诚信生产经营进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食品行政审批部门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精简压缩审批流程。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简单变更类的行政许可,只要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缩减许可程序,对经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者,可以当场发证或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寄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试行“备案制”。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
 
    四、具体措施
 
    (一)告知承诺制试点。
 
    1. 食品生产许可试点范围:申请首次、延续、变更茶叶(对应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类别编号为1401)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试点范围:申请延续(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许可。
 
    2.先发证后核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当场核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抄告属地监管部门。由属地监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证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将整改结果报送至日常监管部门。日常监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后,应及时验证整改是否合格。企业存在任何一项整改不到位的,整改结论为不合格。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仍按原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3.撤销程序。企业存在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证后监督检查,并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证后监督检查和整改结论为不合格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等依法应当撤销许可的情形,应启动撤销程序。
 
    各级市场监管局在作出撤销许可决定前制发《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附件4),送达企业,告知企业拟作出撤销许可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撤销许可决定内容,并告知企业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各级市场监管局在听取研究企业陈述、申辩的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决定,作出撤销生产经营许可决定的,应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5),收回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纸质原件或公告行政许可证件作废,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证书注销。
 
    (二)食品经营备案试点。
 
    1.试点范围:仅限食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包括特殊食品销售),审批改为备案。
 
    2.备案要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只须办理经营范围载明“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条目的营业执照,不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注册环节不增加申请材料和信息采集项。
 
    食品经营者已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需变更(减少)经营项目,只保留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在登记注册部门直接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即可。对已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需变更经营者名称等事项的,在登记注册部门直接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即可。已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需增加其他食品类经营项目的,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已办理了经营范围登记“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需增加其他食品类经营项目的,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登记机关要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的协同监管平台,便于食品监管部门认领信息并确认。
 
    3.监管措施:对备案经营者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经营者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三)精简压缩流程试点。
 
    1.试点范围:申请变更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限法定代表人变更、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生产地址或经营场所名称变更、生产品种或经营项目减少,且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2.当场直接发证。缩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程序,按照受理、审核、发证三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或证明,食品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受理,审核通过后当场发证或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寄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四)跟踪评价,持续优化。
 
    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跟踪评估,各单位要在12月25日前,向省局报送告知承诺试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邮箱:170241779@qq.com);发现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总结提升,实现证照联办。
 
    对试点工作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适时扩大试点品种及范围。
 
    在已实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联办的基础上,更大程度实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与申领执照的数据共享、信息互认,提升证照联办网上申报率,推进申请人网上申请证照、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电子归档,实现证照联办全程无纸化、零见面审批。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局成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等试点改革工作组,着重加强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规划部署、统筹协调和系统推进,优化再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系统。各地要深刻认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步调一致,落实改革任务、敲定责任人、明确改革时限。要认真梳理许可各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难点堵点,推进改革加快实施。
 
    (二)强化改革统筹。要发挥大市场监管体制的优势,统筹商事登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日常监管等工作,推动相关系统共联、信息互通。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新问题、新情况、新业态、新模式的研究评估,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制定有针对性的许可或日常监管措施。
 
    (三)强化整体推进。各地要合理划分市局、县局、基层监管所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事权,加强对许可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执行统一标准,细化审查要求,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要全面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实现办理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核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档案,妥善管理,积极推进许可档案电子化建设。
 
    (四)强化服务指导。省局要组织编写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加强政策解读,各地要细化相关表格填写说明,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确保改革后食品安全标准不降、要求不松、监管不怠。各地要加强对申请人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事前针对性指导,优化咨询、帮办等服务,提高申请人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五)强化全程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双告知”机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工作规范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科学标注许可证未到期但已停止经营活动的主体,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附件:1.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的《告知承诺书》及自查标准
 
    2.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3.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
 
    4.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5.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68) 法规动态 (2751)
法规解读 (2653)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