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畜牧( 农牧、农业) 局( 厅、委、办):
随着城镇化推进、禁限养区划定以及畜牧业规模养殖水平提高,畜禽生产和价格固定监测点中有一部分已不适合继续开展监测工作。为提高固定监测点的代表性,准确反映畜禽生产和效益总体形势,切实做好监测点调换工作,我部制定了《2018年生猪等主要畜禽生产固定监测点调换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开展监测点调换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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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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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12-21 | 生效日期 | 2017-12-2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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