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73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配套规范化养殖区域,促进养殖业科学健康发展的建议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73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配套规范化养殖区域,促进养殖业科学健康发展的建议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9-25 00:00:0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462
核心提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73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配套规范化养殖区域,促进养殖业科学健康发展的建议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9-25 生效日期 2019-09-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马化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配套规范化养殖区域,促进养殖业科学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
 
    国家高度重视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中央财政在部分省区选择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兼顾奶牛、肉牛规模养殖场,支持建设和升级改造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按照整县治理的思路,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共计支持585个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了畜牧大县粪污治理全覆盖。
 
    为支持包括畜禽养殖业在内的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明确将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理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同时,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按作物栽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确定了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为解决畜牧业发展用地问题提供了基础保障。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和财政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
 
    二、关于积极推进养殖科技创新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畜禽领域的科研工作。一是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活动进行支持,其中包括“畜禽重大疫病防控与安全高效养殖综合技术研发”等重点专项。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发研究等。三是通过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建设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从研发到市场各个环节紧密衔接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为畜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四是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导资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支持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继续支持畜牧业领域的科研工作。
 
    国家高度重视畜牧业科技推广工作。2012年颁布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推动了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和建设。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各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35639个,在编职工总数235626人。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起国家、省、市、县、乡五级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形成畜牧业院校、科研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元化主体广泛参与的畜牧技术推广体系,为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提供了有力支撑。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整合各方技术力量,将更多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到养殖场户,为畜牧业发展提供服务。
 
    畜禽良种是畜牧业的核心竞争力,对畜牧业发展的贡献率超过40%。目前,我部正会同发展改革委,编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9—2025年)》,将畜禽种业作为重要内容,从提高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能力、育种创新能力、性能测试能力和良种繁育能力四个方面,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提升支撑保障能力。2019年,共安排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畜禽良种项目中央投资4.4亿元,支持种畜禽生产经营主体加强条件能力建设。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推动规划尽快发布实施,助推现代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畜牧业发展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010 -59192843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30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养殖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5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8)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