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维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更大力度扶持和发展种植大户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有田无人种”,更大力度扶持和发展全职农民队伍
开展职业农民培训是提升农民综合素质和生产技能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有田无人种”问题的有效方法。近年来,我部围绕乡村振兴需求和农民学习特点,创新方式、强化服务,提升教育培训的精准性、师资教学的开放性、跟踪服务的持续性和线上培育的普及性,开展分类、分层、分模块培训,为提升农业生产效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供了有力支撑。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技能为目标,精心组织实施培训,抓实落细关键环节,不断发展壮大适应乡村振兴战略和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二、关于对耕地条件较差而无人接管的水田,研究和创新政策激励机制
我部积极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产出效率。先后制定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当前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下达2019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建设高标准农田,并适当降低承担主体申报门槛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申报规模,有力推动了各类社会主体进入农田建设领域,提高了农田建设资金使用效率。下一步,我部将结合现有工作机制和前期实施经验,继续探索社会主体开展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激励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农田建设项目。
三、关于粮价低、卖粮难,鼓励和支持粮食企业发展优质稻订单生产
2016年以来,为应对新的国内外形势变化,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改变了最低收购价“只升不降”的做法,主动增加政策弹性,灵活调整价格水平。随着稻谷最低收购价的下调,市场机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农业企业发展优质稻和打造区域品牌需求动力不断增强,稻谷优质优价的特征更加明显。201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按照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取向,完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在继续稳定最低收购价政策框架的同时,增强政策的灵活性和弹性,由“保收入”向“保成本”回归,为最终形成市场定价机制奠定基础,并对实施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主产省给予一定补贴,探索建立稻谷生产者补贴制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集中连片的标准化生产、订单收购,实行优质优价,培创稻米名优品牌等工作,促进农民种粮收益提升和企业生产效益改善,着力解决粮价低、卖粮难的问题。
四、关于种粮成本高,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农民降低投入成本
粮食相对其他产业来说是低效益产业。近年来,受种植成本上涨、粮食价格下跌影响,农民种粮效益偏低的问题较为突出。为提高粮食质量效益和竞争力,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13亿元资金,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选择300多个生产基础好、带动能力强的县,开展粮食等农产品绿色高质高效整建制创建,示范推广高产高效、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技术模式,推行“龙头企业+创建区”“合作社+创建区”的产业融合模式,发展订单种植和产销衔接。同时,深入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和有机肥替代化肥,大规模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有力促进了作物单产提升和品质改善,降低了投入成本,提高了农民种植收益,对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开展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加快绿色高效、节本增产技术集成推广,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
五、关于粮食生产资金侧重扶持设施投入大的规模经营者
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支持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发展,鼓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先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模式,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同时,通过担保费用补助等方式,降低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缓解适度规模经营中“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方向,增强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支持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生产基础。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2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010-59193351
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案号 |
3438 |
类别 |
农业水利 |
类号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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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题目 |
关于更大力度扶持和发展种植大户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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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提案者 (含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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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二、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三、有何进一步的建议和要求: (一)对提案承办单位的意见建议 (二)对提案委员会及办公室的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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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提案者填写后书面反馈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3号 邮编:100811;交换号004;传真010-66191936)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