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新质牧场”建设方案的通知》(青农字〔2024〕52号)部署要求,现就2025年度“新质牧场”建设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度目标
按照“生产高效化、设施智慧化、全程生态化、产品品牌化、产业融合化”五化示范导向,对标《青岛市“新质牧场”建设评价标准》,建设3—5个应用新质生产力、具备核心竞争力、形成产业增长极、引领现代畜牧业、呈现未来新元素的“新质牧场”。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申报(2月下旬-3月上旬)。符合建设方向的主体,根据自愿原则,制定建设方案(见附件1),填写青岛市“新质牧场”建设申请表(见附件2),向区(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遴选项目(3月中旬-3月下旬)。区(市)农业农村局初审申请材料合格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遴选出符合建设方向的建设主体,纳入“新质牧场”项目库。
(三)组织建设(4月上旬-9月下旬)。遴选出的建设主体按照审核后的建设工作方案组织建设,完成后向区(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初审。
(四)区(市)初审(10月上旬-10月中旬)。区(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青岛市“新质牧场”建设评价标准(见附件3)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建设评价审核表(见附件4)报市农业农村局。
(五)市级审核(10月中旬-10月下旬)。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初审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评估通过的纳入“新质牧场”名单库,予以扶持推广。
三、相关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区市要按照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宣传动员工作,确保辖区内相关养殖主体知晓创建要求,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各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智能牧场、智慧畜牧业应用基地、种养结合样板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主体纳入建设范围。
(二)积极统筹政策。积极协调统筹匹配数字(设施)农业、生猪调出大县、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乡村振兴示范片区、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等项目政策,并按照项目政策规定组织实施,最大限度支持畜牧养殖享受政策扶持。
(三)加大总结推介。坚持抓点带面,注重总结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遴选一批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
畜牧业处:郭继海、袁钟浩;电话:66999683、66999695
畜牧工作站:李培培;电话:84688665
附件:1.青岛市“新质牧场”建设方案(模板)
2.青岛市“新质牧场”建设申请表
3.青岛市“新质牧场”建设评价标准
4.青岛市“新质牧场”建设评价初审表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