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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单使用规定》的通知 (冀卫规〔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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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11 09:04:19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225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单使用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冀卫规〔2020〕10号
发布日期 2020-11-10 生效日期 2020-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单使用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1月6日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单

    使用规定
 
    为落实“放管服”和“双创双服”等要求,更好地服务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参照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确需作调整和修改的,可以通过修改单的形式予以修改。现对使用修改单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情形
 
    (一)备案后发现打印错误的;
 
    (二)变更备案单位名称或法人的;
 
    (三)对不涉及食品安全主要技术指标的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的。
 
    二、修改单申请程序
 
    符合适用情形中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填写“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单申请表”,扫描上传至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对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公开。
 
    三、其它事项
 
    (一)同一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修改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企业标准基本信息除外)。
 
    (二)对不符合适用情形要求的,不允许通过修改单的形式予以修改。企业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报备案。
 
    (三)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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