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 (2020年31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 (2020年3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15 08:40:3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47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斩断市场销售产业链,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2020年12月31日前,禁止交易来自已经实施禁捕的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渔获物;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交易来自长江干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大渡河等重要支流,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非法捕捞渔获物。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2020年31号
发布日期 2020-07-15 生效日期 2020-07-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一图读懂|“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斩断市场销售产业链,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2020年12月31日前,禁止交易来自已经实施禁捕的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渔获物;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交易来自长江干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大渡河等重要支流,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非法捕捞渔获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三、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四、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
 
    五、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
 
    七、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
 
    八、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广大消费者要爱护长江“母亲河”,自觉抵制长江“野味”,文明理性消费。社会各界发现上述禁止行为的,可通过12315热线或全国12315平台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7月1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