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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管理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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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4 01:46:42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39
核心提示: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管理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制定《通知》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管理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制定《通知》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2019年11月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18个省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市政府于11月29日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要求各市级主管部门需针对涉及本部门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包含中央层面设定和地方层面设定)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构成。
 
    (一)正文部分明确市市场监管局对本次“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19个事项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的实施时间及实施范围,即从2019年12月20日起,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
 
    (二)附件部分含16个附件。附件1为市场监管部门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表,共计19项。附件2至附件16分别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广告发布登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格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等14项由市级或区级审批的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及从事强制性认证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等5项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批的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证照分离”改革,所谓“照”指的是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证”则是各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改革前,按照我国的法定程序,在成立公司时要“先证后照”,即先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再办理营业执照。由于新办一家公司可能需要多种许可证,因此,等到办完各种证之后再去办理营业执照,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就大幅降低了市场准入效率。“证照分离”就是把原来的“先证后照”,变成“先照后证”,把许多前置审批改成后置审批,也就是允许企业先把营业执照办下来,再去申请各种许可证;“先照后证”简化了办理流程,解决了“办照难”的问题。然而,这样虽然可以较快拿到营业执照,但后面的办证效率如果跟不上去,企业同样无法及时开业运营,“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仍然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因此,“证照分离”改革的本质是要减少行政审批,即“照后减证”,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该取消审批就直接取消审批;该改为备案的就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于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许可事项,就实行告知承诺制;需要继续保留审批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办证效率,实现方便准入、便利准营。
 
    (二)市场监管部门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共计19项,其中,由市级或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事项为14项,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批的事项为5项。市市场监管局一是对市级或区级审批的14项事项逐一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明确管理措施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时间、事项审查类型、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有无数量限制、办理条件、禁止性要求、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办理形式及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结果送达方式、咨询和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等事项,并绘制办理流程图,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知晓,同时,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批的5项事项明确具体管理措施,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地区: 重庆
 标签: 证照分离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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