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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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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3 13:27:24  来源: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2517
核心提示:城市供水是城市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产品,是城市发展、人民生活最基本、最核心的保障之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现就加强我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城市供水是城市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产品,是城市发展、人民生活最基本、最核心的保障之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现就加强我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有关要求,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进一步理清市、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供水企业水质自检责任,逐步建立企业自检、行业监管、公众监督的水质安全全过程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用水满意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政策解读: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56号令)和《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既落实了建设部水质管理工作的要求,形成有效监控体系,又结合实际细化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对全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该指导意见已书面征求了各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相关供水企业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我们对其中合理性意见进行了吸纳完善。
 
    二、加强行业监管、落实属地责任
 
    (一)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水质行业监管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工作;负责对重大水质事件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水质报告的编制和发布。
 
    (二)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工作;负责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本辖区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和监测工作,自身不具备技术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本辖区水质检测和监测技术工作;负责辖区一般水质事件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对辖区供水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水质报告的编制和发布;负责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水质抽样检测、定期汇总上报水质检测数据、编制水质报告、水质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等。
 
    (三)水质检测行业监管要求
 
    1. 组织定期水质抽检。市城市管理局每年组织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抽检(包括原水、出厂水、管网水);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全覆盖“应检必检”要求对辖区城市供水水厂实施定期水质监督检测,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的要求对辖区出厂水42项指标、管网水7项指标每月检测不少于一次,对水厂出厂水106项指标每年检测不少于一次。各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辖区二次供水采用抽样监督检测(包括水箱式和无负压式),二次供水8项指标每半年抽样检测一次。
 
    2. 定期上报水质检测数据。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编制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报告,整理分析水质检测数据,建立健全辖区水质监测台账,并将成果每月25号前报市供节水事务中心。市供节水事务中心汇总各区县(自治县)水质检测数据,形成汇总报告并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后上报国家水质监测中心。
 
    政策解读: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56号令)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明确了市、区县两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实施水质管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水质行业监管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工作,承担辖区内水厂现场检查、水质检测、汇总数据、调查与处理等工作。
 
    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56号令)第十六条明确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等。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建立了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供水主管部门水质督察制度,并明确了水质检测的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对水质检测报告的编制和上报进行了规定。指导意见对水质监督检查的频率及抽检指标进行明确,形成了制度。
 
    三、严格企业自检、落实主体责任
 
    供水企业应主动接受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制定安全供水计划,规范操作、安全运行,提供优质可靠的供水保障;完善水质检测监测能力,建立健全水质自检制度,按要求开展日、月、季度、半年、年度水质检测及特殊检测监测等工作;定期上报水质检测数据、接受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公众监督;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加强水质应急处理。
 
    (一)加强制水工艺管理、确保水质合格
 
    供水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制定安全供水计划、加强对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严格执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国家标准、规范,实施精细化管理,规范药剂投加、设施运行的操作规程,确保水质合格。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与制水有关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过检验,新建或改造的设施设备、供水管网应当进行严格清洗消毒,经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确保水质安全。
 
    (二)开展水质自检
 
    供水企业要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水质自检制度,并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的水质检测项目、检测频率、检测方法进行水质定期检测。其中:原水9项指标检测每日不少于一次,原水水质检测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29项指标每月不少于一次。出厂水9项指标检测每日不少于一次,常规指标检测42项指标每月不少于一次,106项指标全分析检测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如以地下水为原水的则每年开展一次)。管网水7项指标检测每月不少于两次。管网末梢水常规42项指标检测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上报水质数据
 
    供水企业要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并严格执行水质报告制度。每月要将水质检测数据报辖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供节水事务中心汇总。
 
    (四)提高水质监测能力
 
    鼓励供水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建设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原水、出厂水、管网水、输配主要边界或者重点区域等供水环节的在线水质信息。供水企业要落实饮用水源地巡查制度,停水恢复供水的管网水、龙头水检测制度,并根据水源地水质变化、原水预处理工艺、水厂净水工艺提升、二次供水改造等需要开展专项监测。
 
    政策解读:关于供水企业落实水质管理的相关要求。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56号令)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并结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的相关要求,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能力、水质自检制度、水质检测项目及频次等进行规范,并要求供水企业加强工艺管控,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过检验的制水药剂,新建或改造的设施设备、供水管网应当进行严格清洗消毒,经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供水企业水质数据上报、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水源地巡查提出要求,进一步提高水质管理能力。
 
    四、建立水质信息公布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一)企业自检公示
 
    供水企业要定期通过企业网站、官方媒体、企业客户服务大厅等形式定期公布有关水质信息,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水质检测结果向供水区域内用户公示。
 
    (二)行业监管公示
 
    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公布一次上季度出厂水、管网水相关指标及综合合格率。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官方媒体、政府网站等每月公布一次上月抽检水厂出厂水、管网水相关指标及综合合格率。
 
    (三)接受公众监督
 
    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供水售后服务热线,畅通用水问题反映渠道,受理并及时处理用水户投诉。各区县(自治县)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业供水服务的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安全问题处理的跟踪督办工作。
 
    政策解读:关于建立水质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应当向社会公开城市供水水质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参照北京、上海先进地区的水质管理经验,《指导意见》对建立水质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规范。对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主管部门,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的水质信息公开进行明确规定,并就供水企业和区县(自治县)供水主管部门接受公众监督提出明确要求,供水企业要建立完善供水售后服务热线,畅通用水问题反映渠道,受理并及时处理用水户投诉。各区县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企业供水服务的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安全问题处理的跟踪督办工作。
 
    五、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
 
    (一)完善应急预案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及分工,建立技术、物资、人员保障体系,加强城市供水反恐怖防范,定期组织应急实战演练,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形成有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二)加强应急处置
 
    当出现供水水质异常和污染物质超标时,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处置措施并随时跟踪监测,同时要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辖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供水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于重大水质污染事故应及时向辖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公众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政策解读:关于应急处置相关问题。根据《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7.5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导意见》明确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及分工,建立技术、物资、人员保障体系,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立有效的应急救援机制。对出现供水水质异常和污染物质超标时,辖区城市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处置流程和应对方法进行了规范,确保有效处置水质突发事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其他
 
    本指导意见从2020年11月10日开始施行。
 
    政策解读:《指导意见》从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并根据工作开展和实际情况以及相应法规制度修订情况,适时进行修订调整。

公文全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指导意见 (渝城管局发〔2020〕4号)
 地区: 重庆
 标签: 指导意见 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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