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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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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03 01:35:01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66
核心提示: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的《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20〕32号
发布日期 2020-11-03 生效日期 2020-11-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的《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应急管理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原则。

二、事故调查处理范围和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铁路交通、道路交通、内河交通、渔业船舶、火灾、电力、煤矿、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一)调查准备工作。

1.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报告和现场了解情况,对初步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取得地方政府授权,并已取得同级政府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应取得地方政府授权,而未取得同级政府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政府请示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

2.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组成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报同级政府。同时,应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依规依纪依法同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追责问责调查,并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监督;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可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3.发生跨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政府发函邀请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4.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及时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宣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案,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提出工作要求。

(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1.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依法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依法依规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和现场示意图。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现场勘查时,应注意保护现场。

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依法及时收集书证、视听资料、证言证词,防止证据灭失、串供和补充虚假材料。根据工作需要,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或各专业组组长签字同意,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关于提供相关资料的通知》,搜集有关资料。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当从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设施或物质、环境的危险状态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人员行为目的和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分析判定是否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事故性质。

2.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对照法定职责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在事故中具体行为,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倒查生产经营建设各环节安全生产责任,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3.事故调查组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加,互通工作情况,及时交换意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有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与事故调查组组长沟通后,及时书面反馈事故调查组。

5.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及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

7.事故调查组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提出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提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及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建议。

(五)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在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漏洞、隐患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对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六)起草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进行汇总,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经济类型、生产规模等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类别和等级;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基本内容,并附管理问题专篇和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较大以上事故以及事故发生的因素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一般事故,要编制技术专篇。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文字简练、用词规范、层次清晰,事故发生过程描述完整准确、内容全面,追究责任建议明确、适用依据正确、提出的防范措施得当。

3.事故调查组应将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组长应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审议管理问题专篇、技术专篇和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讨论通过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5.事故调查组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附事故调查组名单及全体成员签字。

(七)事故批复与结案。

1.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

2.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事故批复意见向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下达事故结案通知,抄送同级政府办公部门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事故有关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还应抄送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

3.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政府网站或者部门网站公布,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4.对发生一人以上死亡的情形,经依法组织调查,作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书面调查结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该调查结论及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八)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1.各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事故批复和结案通知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事故结案通知公布的处理意见和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及时书面反馈下达结案通知的应急管理部门归档管理。

2.对于符合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

(九)备案和评估。

1.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在事故结案后,将被挂牌督办事故的结案通知和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县(市、区)政府负责事故调查的一般事故,结案后,应将经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市(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上月结案的事故调查报告汇总后,报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评估组,依据政府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相关责任追究等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组应当向派出评估组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报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公开发布评估结果。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配合。根据工作需要,评估组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十)事故档案管理。

1.事故档案管理应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同步进行。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08〕202号)规定,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和所有材料收集齐全,移交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

2.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3.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四、事故调查组、组长及负有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职责部门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类别和责任;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

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全面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案,主持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主持召开阶段性工作会议,掌握事故调查进展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及时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督促、协调各专业组工作;审定信息发布内容和需要向同级政府请示报告的有关事项;协调解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除外)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作出结论性意见。

(三)事故调查组各专业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一般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和应急评估组等专业组,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协助技术组开展工作。原则上由应急管理部门有关同志担任管理组、应急评估组组长,由具有行业领域专业技术的有关同志担任技术组组长。

1.综合组职责。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协调事故涉及的政府及其部门、事故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资料调取登记、档案归集管理;负责事故调查组有关材料综合汇总及会议记录,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调查信息发布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负责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

2.管理组职责。负责查清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和管理责任。搜集有关资料和证据材料,结合技术组调查情况,开展调查询问。查明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认定;查明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查找企业管理问题;查明地方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除外)提出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形成管理问题专篇。

3.技术组职责。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伤亡人数及死伤原因。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事故现场勘察,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协调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提出认定意见,查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类别和事故等级。需要技术鉴定的,要及时组织技术鉴定并形成报告。从技术角度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形成技术专篇。

专家组职责。负责从技术层面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形成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组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及时向技术组组长报告。

4.应急评估组职责。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听取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现场勘查,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询问有关人员,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等措施开展评估工作;形成应急评估报告。

(四)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1.应取得政府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授权牵头组建事故调查组。

2.按照同级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履行事故结案程序,落实对权限范围内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事项。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事故批复意见。

3.按照职责权限,对事故发生单位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按照规定,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相关责任追究等批复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同级政府。

5.负责牵头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的归档工作。

6.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公安机关职责。

1.对于不能排除非生产安全事故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以及公共安全事件等情形,应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对死伤原因不明的死者和伤者进行法医学检验,必要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现场勘查卷宗和检验鉴定报告。

2.依法保护并封锁现场和解除封锁、维持治安和交通秩序、锁定现场证据,对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依法立案侦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防止逃逸、毁灭证据、非法转移资金和财产等行为发生。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在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

3.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采取挂牌督办、派员参与等方法加强指导和督促,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组织办理。

4.负责依法对相关证人、责任人员和逃匿犯罪嫌疑人的查找和抓捕。

5.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工会职责。

1.调查事故中存在的侵害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行为。

2.协助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职责。

1.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参与事故救援,同时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

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事故调查所需的其它资料,协助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负责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制定和落实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4.按照事故结案通知要求,落实人民政府关于事故批复的意见。

5.事故结案后,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对本行业领域同类企业防范同类事故发生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6.依据有关规定,配合牵头事故调查单位做好事故结案一年内,对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相关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评估。

7.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八)人民检察院职责。

根据事故调查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依法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

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障

(一)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制定并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应第一时间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救援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勘验。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应负责牵头组织医疗救助、事故善后、舆情处置、信息发布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四)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应成立工作组,负责组织、联系谈话对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工作需要全力配合。

(五)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应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和同类企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职责规定,做好事故涉及的劳动争议、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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