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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药监妆〔20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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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02 16:39:30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2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市场秩序,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0〕93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
发布单位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药监妆〔20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0-11-02 生效日期 2020-11-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市场秩序,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0〕93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宣传,认真落实
 
    各单位要将专项行动与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结合起来,严格按照《通知》以及本市《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沪药监妆[2020]188号)要求,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宣传培训,引导企业知法守法。组织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全面自查,建立健全化妆品经营管理制度,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做好准备。
 
    二、组织有力,督促到位
 
    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推进各项工作。市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自查清理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自查清理工作,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健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严格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三、抓住重点,强化监督
 
    各单位应结合日常监管、投诉举报、抽检、案件等相关信息,针对利用网络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假冒化妆品、无证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通知暂停或者停止销售的化妆品、违法宣称“药妆”或者医学护肤品等化妆品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督。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工作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四、加强沟通,及时总结
 
    (一)各单位应于2020年11月5日前反馈专项行动联系人(附件2)至市药监局。
 
    (二)各单位要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在专项行动中发现重大事项,应及时报送市药品监管局。
 
    (三)各单位要对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阶段专项行动提出工作建议,于2020年12月8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统计表(附件3)报送至市药品监管局(邮箱:hzpjgc@smda.sh.cn)。
 
    附件: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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