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5-21 12:00:0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470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5-21 生效日期 2019-05-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要求,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现将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安排
 
    (一)自我评价。2019年6月20日前,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按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农市发〔2017〕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农办市〔2018〕29号)有关要求,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管理系统》(网址:http://202.127.45.43)上完成2018年度“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的自评打分、证明材料上传、自查报告上传等工作,同时将经本省(区、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的纸质版自查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2018年度“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主要工作成效、考核自评情况、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计划,字数在5000字以内。因考核年度受非洲猪瘟重大疫情影响,被考核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产保供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应包含本市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有效供应的措施及成效。
 
    (二)初步评定。2019年6月30日前,根据《“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任务分工方案》(农市发〔2017〕5号)的具体任务分工安排,联席会议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对照考核指标及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管理系统》上对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情况进行复核评定,并形成初评报告。
 
    (三)抽查考核。2019年7月30日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抽查城市,并由所有成员单位共同组成若干工作组,开展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定。2019年8月20日前,召开联席会议,对初评报告和抽查考核报告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由农业农村部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中央组织部。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联席会议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
 
    二、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材料审核与填报,确保高质高效如期完成考核自评工作。
 
    (二)严肃考核自评工作纪律。开展考核自评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确保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城市,经调查核实后将取消其考核成绩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控考核工作时间安排。“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时间紧、任务重,要严格按照考核工作时间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材料上报、自查报告提交。
 
    (四)严守文件资料保密要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自评过程中涉及政府及有关部门数据、政策、规划、报告等文件和材料,涉密文件要严格按照国家各项保密规定和要求办理,不得上传到考核管理系统。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辰 冉国伟
 
    联系电话:010—59191724/1862 传真:010—5919314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5月18日
 
    附件: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菜篮子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0) 法规动态 (193)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