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0-21 09:31:24  来源:安徽省公安厅  浏览次数:1692
核心提示:为深入开展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0-20 生效日期 2020-10-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为深入开展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排查治理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和隐患,完善和落实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完善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成并有效运行防控监测信息系统。到2022年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含化学制药,下同)项目。省和涉及化工行业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不再批准新设光气生产企业,对涉及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以及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等高风险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2020年10月底前,对不具备化工产业发展功能的化工园区(包括化工基地、专业化工园和化工集中区,下同)予以撤销化工园区定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公布化工园区名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发证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的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类危险化学品企业报县级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对于重大隐患有关监管部门要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年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省邮政管理局、民航安徽监管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铁路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根据《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相关企业和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定完善行业安全管理规范,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风险点排查,实行清单式管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铁路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要主动向地方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整改,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最迟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聚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制定专门工作方案,推进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年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省应急厅负责)

    4.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以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聘任化工专家等工作为平台,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升履职能力。每年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安全生产培训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2022年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022年年底前,至少扶持建设一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习实训基地。(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省应急厅负责)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工、危险化学品爆炸、燃烧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设区的市政府开展提级调查。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落实标准化企业优惠政策。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强化“打非治违”责任落实,化工园区管委会及基层人民政府是属地“打非治违”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以及非法出租、发包等工作责任制,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2022年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采取在系统内对口挂职和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岗位实训等方式,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进行培养锻炼。重点市县、重点化工园区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省应急厅负责)

    2.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持续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建设,优化系统功能,维护系统有效运行,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2020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工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卡,按规定要求备案,并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建立专业救援队伍,指导重点化工园区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加强应急培训和训练,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推进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安庆基地及其模拟实战训练设施建设,完善和发挥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培训功能。提升省级合肥、淮北、淮南、芜湖、安庆、马鞍山危险化学品骨干专业救援队实战能力。加强长三角应急救援区域协作,形成覆盖全省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实训演练,推动建立国家消防救援队伍与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共训共练机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三到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省应急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5月至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地、各有关部门、有关中央在皖及省属企业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于每年年底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整治工作内容丰富、任务艰巨,必须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专项领导小组,并设工作专班,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工作调度;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要求,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工作特点,制定细化的工作方案,每半年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进展。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严格落实产业发展规划,突出重点目标任务,落实和制定相应的激励优惠扶持政策,从项目准入、财税、信贷、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动产业升级,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新媒介等,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落实和完善举报奖励政策,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结合工作任务要求,组织成立专项工作专家组,提升各项工作专业化水平,并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