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苏应急函〔2020〕51号)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苏应急函〔2020〕5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08 02:44:50  来源: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800
核心提示: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单位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苏应急函〔2020〕51号
发布日期 2020-04-08 生效日期 2020-04-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自2019年12月8日,江苏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来,各地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积极成效。全省应急部门累计组织17142人次,检查企业3417家,发现隐患27601项,完成整改13803项,整改率50%;发现重大隐患387项,完成整改220项,整改率57%;打击违法违规行为133起,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12家,停产整顿80家,罚款491万余元。为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化专项整治效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是扩大政策宣讲效果。各地要将省厅制作的《江苏省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系列课程》教学视频,下发至县(市、区)、化工园区,督促县级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和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全体员工应用移动互联网、视频教学等形式,在4月20日前完成收听收看,扩大政策宣讲效果。进一步吃透《方案》精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内容和整治要求在基层和企业落实落地。

    二是督促企业对标自查自改。各地要督促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自查自改的督导力度,督促企业对照《方案》中企业层面的23条整治内容,细化分解形成检查表,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并在每月底前如实录入“江苏省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三是全面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督促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全面梳理分析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督导检查。对企业录入“江苏省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自查自改情况,按照《方案》时序进度完成检查确认工作。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完成2019年度各类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对重大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重大隐患整改不彻底的企业,要立即实施停产停业、停止相关设备设施使用,确保风险有效管控、隐患整改彻底。

    四是开展重点督查检查。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方式,严肃查处安全隐患不能按期整改的企业,跟踪督查停产复产企业,定期巡查关闭退出企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要充分研判专项整治暴露出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精准施策,推动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地重点督查检查工作要与深度执法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相结合,同一家企业明确一个检查执法主体,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检查。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督查检查情况及时录入“江苏省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五是加强专业监管力量配备。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安委会关于明确化工监管任务重的设区市和化工重点县(市、区)的通知》(苏安〔2020〕4号)要求,推进监管任务重的设区市建立不少于20人、重点县不少于10人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执法队伍。其他设区市、县市区以及化工园区要结合实际,配备与危化品监管任务相匹配的专业监管执法人员。省厅将每月调度各地落实情况。

    六是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地要及时总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项整治实施过程体制机制、标准规范、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亮点特点、典型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要利用微信公众号、工作简报或动态等,营造和浓厚专项整治氛围,提升专项整治宣传效果。各地要将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上报省厅。

    联系人:郁盛健  联系电话:025-83332369。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