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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吉林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委〔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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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0-10 14:52:42  来源: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626
核心提示: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吉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吉林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吉安委〔2020〕28号
发布日期 2020-10-10 生效日期 2020-10-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安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吉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吉林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0月6日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结合《吉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吉林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人、车、路、货、企”等关键要素和环节,集中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挂靠运营”、非法改装、人员“无证上岗”和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上路运行等问题,推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和路线风险评估,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畅通信息协同共享渠道,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根治长期存在的顽症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任务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

    1.全面排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准入情况。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危货运输企业,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明确的开业条件进行检查清理,对已不具备开业条件要求的、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危货运输企业,要进行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开业条件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的,原许可机构应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或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2020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治并依法取缔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单位、个人及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沟通,根据本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的实际运输需求量,编制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发展规划,规范行业发展,防止无序增长。根据交通运输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方案要求,2021年底前彻底消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挂靠运营”现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配合,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2.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以路上抽查、入企核查等形式,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资质进行全面核查,2020年底前完成核查整改(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等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拥有30辆车(含挂车)以下的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1人;拥有30辆车(含挂车)以上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除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其中拥有30辆以上200辆以下的危货运输企业,专职安全员按照每30辆车设置1人标准配备;超过200辆的,按每增加50辆增加一人标准配备。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每月培训不得少于1次,培训时间每次不得低于1.5学时。各地要严格查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3月底前彻底消除“无证上岗”现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3.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2020年底前完成全面排查并依法查处取缔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检查辖区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情况,核查危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是否合法有效,督促危货运输企业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健全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及时进行车辆维护,按时接受检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罐式车辆的罐体应具有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和定期罐体年检合格报告。(省交通运输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厅配合,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组织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评估导则,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审批机关依法吊销相应的营运资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部门落实)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5.深入开展车载罐体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检验规范制造生产车载罐体,并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自查。组织各地对所有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生产企业是否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进行排查,2020年底完成第一轮排查,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无证非法生产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省市场监管厅牵头,地方政府组织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6.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技术应用。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严格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19)、《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 2018)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保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55 号)要求,规范并统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监管要求,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加强对车辆运行状态、罐体及货品安全状态、行进线路状况等监控,完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识别驾驶员不安全行为、车辆运行异常状态等风险,对发现超速、疲劳驾驶的车辆及时进行提醒,并对相关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及安全教育,切实履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积极推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防碰撞装置、槽车罐体防损钢架、智能监控报警装置等,2021年6月底前确保现有成熟的安全保障技术应用到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持续落实)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7.严格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化学品标志,并提供“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载、充装前查验规定,依法从严查处未查验承运企业(单位)、车辆、罐体、人员资质和安全状况或者在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向道路运输车辆装载或者充装危险化学品,以及超过车辆核定载荷装载或者超过容器核定压力充装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制度,按规定填报、携带、保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要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并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8.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2020年底前,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完成一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车辆、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模排,分类落实惩戒措施,严肃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资质。各级公安机关要每月汇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和违法记录,督促企业及时处理车辆违法,并报告同级安委会,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分类落实惩戒措施。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高速公路站口、治超检测站,加强对途经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检查,从严查处危险化学品车辆超载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危货运输企业严格填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将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有效结合,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对长期异地运输剧毒、爆炸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要重点监管。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公共、物流园区等停车场安全管理,推动地方政府规范建设、管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吉林市龙潭区、经开区等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9.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禁限行管控。各级公安机关对现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规通行路线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隧道、桥梁、高速匝道、坡长坡陡、临水临崖山区路段以及穿越人员密集区、重点景区路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地方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核查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和道路,重点核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49条所列情形,科学制定禁止或者限制通告措施,并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整改,并加大路面执勤管控力度,确保实施到位。(省公安厅牵头,地方政府组织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并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整改。对排查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点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隐患建议;对道路损毁、交通设施损毁或灭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路经营管理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0.建立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令2019年第29号)规定,根据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加强托运、充装、运输车辆及容器检验、道路运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2021年3月底前建立厅级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做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应急管理厅配合,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1.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电子运单监管信息、道路运政管理信息、车辆动态监控信息、罐体检验信息、车辆违章信息、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装载货物信息等数据全省“一张网”数据有机融合。2021年6月底前畅通信息共享渠道,通过信息共享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和数字化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配合,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政务和数字化管理局、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2.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探索建立各相关部门检查执法情况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车辆、从业人员等资质挂钩的工作机制。各地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规定,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企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全面实行行业禁入、职业禁入;对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规出具车辆检验报告、不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违法生产运输车辆等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15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0月至11月)。各地进一步细化、实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任务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按照方案要求,全面评估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安全风险台账、隐患台账、整改台账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台账等基本台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惩处到位。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对前期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隐患彻底整改到位。针对难点问题和重点任务,通过现场推进、专项攻坚等措施全力推进,逐一破解。

    (三)完善巩固阶段(2021年5月至7月15日)。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坚的基础上,融入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各地、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李成财,电话:8079267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将本次集中整治作为重点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之中,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主责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的集中整治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推动,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扎实推进集中整治工作。

    (二)做好统筹协调。要统筹谋划本次集中整治和三年行动,通过集中整治,解决影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组织多部门联合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通过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能力。

    (三)强化督查考核。省直各责任单位结合集中整治各阶段工作进展,适时开展督导检查,采用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强化任务措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将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考核之中,强化督促推动作用。

    吉林省非法违法“小化工”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和安全第一方针,结合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严厉打击、系统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通过专项整治,查清当前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清单台账,坚持标本兼治,及时彻底消除隐患;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化工企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任务

    (一)全面摸排各类“小化工”。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属地责任和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的排查责任,市级政府指导县级政府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及乡镇(街道)、村庄(社区)做好“小化工”的排查工作。

    1.全面排查。县级政府组织乡镇(街道)、村庄(社区)采取逐村、逐社区、逐户、逐企方式对本辖区“小化工”进行“过筛子”全面排查,并建立《“小化工”企业排查清单台账》(见附件1),重点排查以下场所和企业:一是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是否建有化工装置;二是冠名“生物”、“新材料”、“化工”、“化学”、“涂料”、“化肥”、“医药”等企业;三是运输车辆经常出入的场所;四是动力电或用电量突增的小企业;五是现有化工企业是否存在出租厂房和设备情况。

    2.排查非法违法企业。根据乡(镇)、村庄(社区)排查情况,各地政府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排查组,对照《“小化工”企业排查清单台账》,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彻底排查本辖区内是否存在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确保摸清情况、查清底数,并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见附件2)和《依法设立“小化工”清单台账》(见附件3)。

    (二)从严从快打击非法违法及违规行为。根据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分类处置、严厉打击。一是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限期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提请政府依法关闭。二是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三是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和没收违法所得,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提请政府依法关闭。四是对证照齐全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三)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问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一是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拒不整改的,以及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据相关规定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二是对违法出租场所、设备的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对出借、出租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厂中厂”等非法违法生产的企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罚。四是对排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约谈提醒,问题严重的,要抄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五是对非法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六是依法公开曝光“小化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实际制定人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公开问责结果。

    (四)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各县级政府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支撑作用,应用化工企业和疑似化工企业的市场主体清单、动力电用户或短期内用电量激增的用户清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异常轨迹等大数据,进行初步排查。二是充分发挥网格化的功能作用,借助社会综治网格功能,在原安全生产网格化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应急网格功能,借助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网格内疑似“小化工”的单位进行精准排查。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推动作用,通过电视、短信、抖音等媒体宣传非法违法“小化工”的危害性,鼓励居民通过12350有奖举报电话,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小化工”,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围。

    三、责任分工

    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实施。省直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进行监督指导。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督促各地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调度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和违规出租厂房、设备以及出借、出租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排查、治理,并依法进行查处工作。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展工业企业(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及违规出租厂房、设备行为的排查治理。

    (四)省市场监管厅:负责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化工企业(非危险化学品)的无照经营行为,引导企业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负责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为同级相关部门提供冠名“生物”、“新材料”、“化工”、“化学”、“涂料”、“化肥”、“医药”等市场主体信息。

    (五)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督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企业的排查、治理,并依法进行查处。

    (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营运车辆轨迹大数据。

    (七)省能源局:负责指导电力企业提供动力电用户和短期内用电量激增用户清单。

    (八)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指导督促系统开展相关排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15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10月)。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充分利用电视、公众号、抖音、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员,讲清非法违法“小化工”的严重危害,讲明从事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的严重法律后果,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二)排查整治(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县级政府组织乡镇(街道)、村庄(社区)开展全面排查,填写《“小化工”企业排查清单台账》,于2020年12月15日前上报县级政府。县级政府根据《“小化工”企业排查清单台账》,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小化工”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依法设立“小化工”清单台账》,并按照边排查、边治理的要求,对于排查出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分类处置,严厉打击,严肃问责,并于2021年3月31日前上报市级政府。市级政府收到两“清单台账”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政府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将两级政府排查、抽查情况于4月3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巩固提升(2021年5月至7月15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回头看”,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地进一步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并全面总结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包括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于2021年7月15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李成财,电话:0431-8079267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作为,加强对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并将专项整治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要内容,统筹考虑,一并部署、一并调度,务求实效。

    (二)有力有序推进。各市、县级政府要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监管干部+专家”模式开展全面、全方位、全范围排查,防止走过场、走形式,确保“小化工”全部排查到位、非法违法“小化工”全部依法查处。要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督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督促考核。要强化对专项整治的督促考核,对因走过场、走形式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推动各项任务如期完成。省安委会办公室将持续跟踪调度专项整治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对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并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通报批评、公开曝光,严重的要进行约谈问责。

    附件:1.“小化工”企业排查清单台账

    2.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

    3.依法设立“小化工”清单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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