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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十条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2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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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30 09:57:22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63
核心提示:《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20〕74号
发布日期 2020-09-29 生效日期 2020-09-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十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猪稳产保供的决策部署,加快生猪生产恢复进程,保障猪肉市场供应,确保完成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制定加快生猪生产恢复的十条措施。

    一、压实地方主体责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把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纳入市州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与全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同步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明年省级支农资金切块下达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减少资金支持。各市州和县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紧紧围绕省上下达的年度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切实做好恢复生猪生产工作的统筹指挥和组织协调,层层压实压细责任。

    二、尽快启动“仔猪贷”,解决猪源不足问题。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青海银保监局尽快印发“仔猪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银保监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沟通衔接,确保9月底前启动实施,切实解决生猪养殖场(户)贷款难、经营资金缺乏、仔猪死亡率高的困难,确保年内从省外调入仔猪20万头以上。省农业农村厅要尽快选择确定银行和保险业经办主体,青海银保监局要加强试点涉及的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抓紧组织对养殖主体购置仔猪需求进行摸底统计和联系猪源,并做好调运监管等其他工作。

    三、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年底形成产能。各地要加大对2019年以来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重点县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提升、生猪补贴等生猪稳产保供项目的督促指导,建立台账,倒排工期、挂账销号。要严格实行规模猪场建设项目专人联点督导制,对年出栏万头以上项目由县级领导联点负责,强化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2019年省级财政扶持的8家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于10月底前建成投产,今年扶持的28家生猪规模养殖场于12月底前全面建成。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缓解养殖资金不足压力。各级银保监部门要积极调动相关银行、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对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规模猪场的金融贷款支持力度,对生猪养殖形成的不良贷款单独统计考核,适当提高容忍度,提高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等政策覆盖面。鼓励银行及保险机构降低贷款利率、创新生猪养殖保险产品。完善评估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土地经营权、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的抵质押试点进程,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

    五、加大土地供给力度,满足养殖用地需求。各市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现有生猪养殖场扩容改造用地需求的调研,对于有意愿、有资金进行建设的养殖场(户),加快调配土地资源,主动安排和协调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将种猪场、生猪规模养殖场等生猪产业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及时优先安排生猪养殖场(户)用地,对大型规模猪场建设用地重点倾斜。

    六、落实环保政策,提高养殖场建设效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堵疏结合”,扎实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评管理承诺制等放管服改革工作,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新建改扩建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利用等环保工程建设的指导,引导和促进生猪养殖业向环境友好型发展。扎实开展年出栏5000头以上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严格落实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加快推进生猪养殖项目尽快落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提高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审批备案效率。

    七、简化仔猪种猪调运流程,提高“非瘟”检测效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必须针对当前仔猪种猪供应偏紧调运困难局面,在做好疫病风险防控的同时尽力简化仔猪种猪调运流程,特别是西宁、海东各生猪主产和调运大县在开展“仔猪贷”试点调运仔猪时,以调出地和调入地非洲猪瘟全数检测为主,检测合格的仔猪直接调运经适度隔离观察正常后即投入生产的方式提高检测效率。进一步严格落实《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青海省非洲猪瘟防控十五项强化措施指引》,健全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存栏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进行全覆盖监测,对存栏100—500头的养殖场抽检比例不低于30%,对散养户按自定比例抽检,对生猪屠宰场和运输备案车辆全覆盖监测,加强对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的管理,要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非洲猪瘟自检,鼓励养殖场开展非洲猪瘟委托检测或自检,并自觉使用备案车辆进行生猪调运。

    八、加大重点企业政策支持,及时解决建设困难。各部门要从省情实际出发,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特别是在建的10万头以上大型生猪养殖场新建改扩建建设给予积极支持,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及早建成投产。各市州县级政府要将大型和重点企业进出场道路纳入城镇路网建设,确保及早畅通。对重点企业场区及缓冲区绿化工程纳入城镇整体绿化建设范围内给予积极支持。同时,协调天然气、电网、供水、污水管网等部门及时解决重点企业用气、用电、用水、供暖及污水管网并网方面遇到的卡脖子问题,切实为养殖场建设提供便利。

    九、强化统计沟通对接,确保真实反映生产状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与统计调查部门的沟通衔接,开展联合督查,加强信息共享,畅通统计渠道,扩大统计抽样范围,做到应统尽统,特别把千家万户、企事业单位、部队院校等饲养的生猪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通过国家畜禽养殖直连直报系统,强化对生猪规模养殖场生产的信息监测,及时掌握全省生猪生产动态。继续做好能繁母猪补栏、仔猪增养、生猪出栏、饲料加工、猪肉价格等情况监测,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强化省内外生猪生产信息发布,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缓解生猪产品结构性供需矛盾。

    十、提前谋划明年工作,确保产能持续提高。省农业农村、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前谋划好明年生猪产业发展资金计划,继续实施生猪补贴,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稳定能繁母猪等保有量,争取再扶持建设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大型生猪规模养殖场3家以上,做好2020年内享受贷款贴息养殖主体贴息补助资金的统计审核。各市州县级政府,特别是海东、西宁、海西等主产区和扩容增量区要根据去年以来生猪产能恢复工作推进情况,对照国家和省下达2021年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提前着手谋划明年各项工作,拿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措施,适度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产能。
 地区: 青海 
 标签: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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