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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宜府办函〔202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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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30 10:01:15  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46
核心提示: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宾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发布单位
宜宾市人民政府
宜宾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宜府办函〔2020〕43号
发布日期 2020-09-29 生效日期 2020-09-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人民政府,三江新区、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宾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宜宾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预案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预案体系

    2.2 机构及职责

    2.3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2.4 专家组

    3 预警预防

    3.1 应急预防机制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响应级别调整

    4.5 应急终止

    4.6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赔付

    5.3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安全保障

    6.2 通信信息保障

    6.3 技术装备保障

    6.4 救援队伍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社会治安保障

    6.8 救援物资保障

    6.9 救援经费保障

    6.10 社会动员保障

    6.11 避难场所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宜宾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1.4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好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下设的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落实好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制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属地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利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日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注重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预案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预案体系

    《宜宾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与《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下由三个层面构成,形成完整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案体系:

    (1)涉及生产安全重点领域事故应急救援的专项预案(主要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燃气、水上交通、铁路、火灾、特种设备、急性中毒等);

    (2)各区县政府,三江新区、临港经开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2机构及职责

    2.2.1领导机构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下设的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相关行业系统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区县政府,三江新区、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一简称“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

    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接受市委、市政府的领导,报告并落实指令;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区县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各类应急资源;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向省、市政府和应急厅报告救援情况或配合其他应急工作。

    2.2.2工作机构

    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直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报请市政府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市政府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助区县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火灾等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协调其他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督促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和临时生活救助。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爆物品运输使用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管道输送等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所辖行业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运力,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群众的运送;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所辖公路安全畅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城乡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相关部门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市工业军民融合局:负责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铁路运输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国家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和油气管道输送(城市燃气除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它主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救援。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沼气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方面应急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市经合外事局:负责协调涉外事故的相关工作。

    市国资委:检查指导其监管企业制订和实施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件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对生产安全事件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废弃污染物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市商务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生活必需品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报告医疗救治伤员数量以及医疗救治情况,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预测预报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等,为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科学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提出应急重要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为生产安全事故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市文广旅游局:组织协调已纳入旅游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各旅行社、旅游等级景点区、旅游星级饭店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有关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涉及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支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工作。

    市委网信办:组织协调通讯应急保障,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舆情防控和舆情引导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按政策给予救助。

    国网宜宾供电公司、四川能投在宜各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处置国家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负责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中石油在宜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

    宜宾车务段: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铁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应急救援;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应急技术研究;协助组织科技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市邮政管理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宜宾市通信办: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现场的通信畅通;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人行宜宾中支:组织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开展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市司法局:组织指导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

    市纪委监委: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援助工作。

    驻宜部队、武警:根据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的商请,提供应急援助。

    2.2.4区县政府,三江新区、临港经开区管委会职责

    各区县政府,三江新区、临港经开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做好行政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及善后处理工作。

    2.2.5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制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进行先期处置。

    2.3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先行赶赴现场的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发生涉及多个领域、跨区县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接受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领导。

    2.3.1现场指挥部成员

    由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分管)领导、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主要(分管)领导、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业专家等组成,在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2.3.2主要职责

    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完善现场处置方案;全力组织抢险、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整合调配现场应急资源;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请示应急终止;负责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3各类事故牵头单位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火灾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2)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3)水上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指导协调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4)城市燃气、建筑施工和供水的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指导协调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5)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6)环境污染事故的抢险救援和指导协调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7)水利工程、地方水电站等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指导协调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

    (8)国家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和油气管道输送(城市燃气除外)等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工业军民融合局牵头负责;

    (9)其它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类别,由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

    2.3.4依据现场处置及救援需要,可成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其它各工作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收集、统计、汇总、传递、上报现场信息;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抢险救援组。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工作;

    (3)安全保卫组。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有毒有害物质扩散区域的人员疏散等工作,确保人员处于安全区域;

    (4)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5)应急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气象服务保障,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6)宣传报道组。负责统筹对外发布事件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应急救援工作新闻发布会;

    (7)后勤保障组。负责后勤保障和伤亡人员善后安抚处理工作。

    除以上工作组外,还可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实际情况,组建其它必要工作组。

    2.4专家组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安全生产专家库,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协助现场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预警预防

    3.1应急预防机制

    (1)建立事故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指挥、行业部门指导、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发挥指挥联动作用。充分利用“110”“119”“120”“122”和水陆交通GPS系统、全市应急综合指挥平台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完善综合指挥系统。市、区县应急综合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完善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防范治理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对较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要建立健全较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长效机制,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次生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

    (6)激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以科研单位、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

    3.2预警行动

    区县政府,三江新区、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上报市政府。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区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县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县级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上报事故相关信息。中央、省在宜企业在报请企业总部协调处置的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信息报告工作按宜宾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执行。

    4.1.2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失联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

    (6)及时续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和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件;

    (7)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4.2先期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抢救被困人员、控制险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事发地县级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

    4.3分级响应

    按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IV级响应:发生跨区县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比较敏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副指挥长启动IV级响应。

    (1)在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的指导和事发地区县政府的领导下,迅速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

    (2)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

    (3)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区县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副指挥长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III级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启动IV级响应不足以应对的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III级响应。

    (1)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2)指挥区县政府、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指挥协调、救援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专家会商,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协调调度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实施抢救处置;

    (4)将现场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

    Ⅰ级、II级响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启动III级响应不足以应对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Ⅰ级、II级响应。

    (1)市应急委主任、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2)全面组织区县政府、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3)在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委及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全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国家、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级别调整

    一旦生产安全事故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逐级上报,及时提升响应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响应级别。

    4.5应急终止

    被困人员、受伤人员全部救出,受灾人员得到妥善安置,险情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状态符合相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急处置结束,经专家分析会商,现场监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向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请求,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撤离现场,与事故调查组交接,上报现场处置情况总结。

    4.6信息发布

    按照《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中相关规定执行。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指导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赔付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做好理赔。

    5.3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直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与建议。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1)根据事故特点和性质,制订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

    (3)开辟应急避难场所;

    (4)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

    (5)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6.2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应急综合指挥平台的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较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生产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较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较大安全隐患和较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6.3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建筑等事故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

    6.4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5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民航和铁路等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提供交通保障,保证应急急需。

    6.6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6.7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6.8救援物资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商务局协调跨区县的救援物资调用。

    6.9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县政府协调解决。

    6.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6.11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能满足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避难场所。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各县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市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各地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市应急管理局每三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生产安全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

    (4)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宜宾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宜市安办发〔2016〕7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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