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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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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14 08:52:3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7622
核心提示: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
发布日期 2020-09-11 生效日期 2020-09-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7-08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8号)
    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海关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具体如下:
 
    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1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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