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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0年第14号)|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临时授权 (2020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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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09 13:34:24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1791
核心提示:为全面支持上海市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切实做好进口博览会服务保障工作,提高进口博览会濒危物种展品行政许可审批效率,特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实施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实施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授权给上海市林业局和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
发布单位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2020年第14号
发布日期 2020-08-28 生效日期 2020-08-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全面支持上海市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切实做好进口博览会服务保障工作,提高进口博览会濒危物种展品行政许可审批效率,特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实施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实施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授权给上海市林业局和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参加进口博览会的国内外展商。

    二、授权范围和程序

    (一)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进口或者再出口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凭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参会证明,向上海市林业局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向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申请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二)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进口或者再出口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取得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向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申请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三、授权时间

    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间,国家林草局、国家濒管办不再受理本公告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申报途径

    2020年10月1日起,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www.singlewindow.cn),向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申请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五、联系方式

    上海市林业局

    电话:021—52567188

    传真:021—52567188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68号

    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

    电话:021—50477216  50477217

    传真:021—5047725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特北路456号南楼2楼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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