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03 09:29:26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860
核心提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食安办发〔2020〕10号)要求,结合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编制了《云南省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9-02 生效日期 2020-09-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食安办发〔2020〕10号)要求,结合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编制了《云南省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8月 日

    云南省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有效解决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的安全”,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围绕粮食作物重金属超标、农药兽药隐性添加、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的要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真正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内容

    (一)开展耕地土壤治理行动。一是全面完成划分工作。按照《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全面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分类清单。二是持续开展农产品协同监测。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农产品样品采集和检测工作。系统分析检测数据,指导各地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三是推动安全利用措施落地。指导各地在划定的安全利用区采取绿肥种植、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等措施,在严格管控区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推动安全利用措施落地。四是加强指导服务。围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产品协同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等重点工作,开展技术培训,督促指导各地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处室:环境资源处)

    (二)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高效低毒低风险农药和生物农药,推进替代减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高效施药技术、绿色防控等措施减少化肥农药用量,重点在粮食主产区和重大病虫源头区实施专业化统防统治,开展轮作试点;加大粮食作物科学施肥用药指导力度,组织开展科学安全施肥用药培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责任处室: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

    (三)开展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农药产品市场监管,坚决打击违规添加隐性农药成分、制售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推进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专柜销售、台账记录、溯源管理制度。(责任处室: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

    (四)开展兽药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生产企业的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严格核查兽药GSP制度,严格落实凭兽用处方销售处方药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宣传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责任处室:畜牧兽医处)

    (五)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全面排查生猪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所有信息纳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对于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生猪定点屠宰证的生猪屠宰企业一律关停。强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两项制度”回头看督促指导工作,定期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环境样品采样抽检,确保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实现“批批检、全覆盖”,驻场官方兽医切实履行屠宰检疫职能职责。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质量不合格、无检疫合格证猪肉产品的溯源工作,确保猪肉产品安全。加大对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等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责任处室:畜牧兽医处)

    (六)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督促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养殖企业(场、户)内部质量控制,指导建立完善养殖生产用药记录和销售产地标签制度。强化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提高养殖户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加强水产养殖用药情况执法检查,加大主养品种的抽检数量,强化主产区主品种产地监督抽查,做好行刑衔接,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处室:渔业渔政管理处)

    (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行动。一是组织开展例行监测。科学合理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继续做好八大重点产业中蔬菜、水果风险监测和“10大名品”获奖产品中食用农产品专项监测工作。二是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加强结果运用。围绕当前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结合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开展省级监督抽查,全年不少于4次(含2次飞行检查)。针对监督抽查发现问题,督促属地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迅速跟进执法。(责任处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八)开展农业执法监督检查行动。一是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跟踪指导。指导基层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二是加强执法监督。督促基层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检查,对有案不立、有案不查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三是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对基层涉嫌犯罪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做好行刑衔接的指导工作,推进行刑衔接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责任处室:法规处)

    三、实施步骤

    (一)隐患排查(2020年7月底至8月中旬)。各单位结合实际,全面动员部署,梳理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查找原因、开展隐患排查。

    (二)集中整治(8月中旬至11月中旬)。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整治内容,加大隐患排查、案件查办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组织力量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对农药、兽药经营门店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主体进行网格化巡查,严厉打击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生产食用农产品、违法销售禁用农兽药、违规销售限用农药、不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未按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三)执法检查(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明查暗访,组织对基层案件办理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四)总结评估(11月20日前)。各单位要全面总结整治工作,梳理专项整治期间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督促问题整改,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常态化、机制化。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州(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焦点问题,结合整治目标和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统筹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进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加大整治力度。各州(市)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既集中力量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又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行业乱象和深层次矛盾问题;涉及重大案件的,要主动与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部门对接,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要坚持边整治、边整改、边总结,及时把专项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化下来,确保整治成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州(市)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整治工作措施,全面展示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典型经验与做法。要及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报送信息。一是请各州(市)、厅机关相关处室9月3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11月20日前报送总结报告(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查处的案件、存在的问题、下步措施等);二是请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各州(市)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并于8月17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见附件)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邓志平、杨肖艳,电话:0871-65355876/65352905,13150759326/18314436139,邮箱:ynnytaj@126.com。

    附件: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

    联络员信息表

 

姓名

单位

职务

工作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97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