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的各类情况分析

原创|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的各类情况分析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4 08:18:58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3354
核心提示:食品伙伴网注册部对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名单进行分析发现,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后主要分三类进行管理,新食品原料、地方特色食品、普通食品。
    食品伙伴网注册部对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名单进行分析发现,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后主要分三类进行管理,新食品原料、地方特色食品、普通食品。
 
    各类原料的执行标准要求如下:
 
    新食品原料:执行标准按照已公告的有关内容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地方特色食品:执行标准按照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后按国标执行。
 
    普通食品:执行标准根据情况按照相应的国标,没有国标的按照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按照企业标准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各种终止审查的原料依据什么进行分类管理?带着这个问题,食品伙伴网注册部对终止审查的原料名单进行了分类分析:
 
    被判定终止审查,按新食品原料管理的情形
 
    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实质等同。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申报的食品原料与食品或者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要求基本一致,可以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被判定终止审查,按地方特色食品管理的情形
 
    国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了在当地民间作为食品有长期食用历史和食用习惯,作为地方特色食品管理的证明,如三七花、三七茎叶。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此处使用了“长期食用历史”而不是传统食用习惯,由于没有相关法规条文对“长期食用历史”有详细的定义与解释,是否与传统食用习惯有异,尚不清楚。
 
    被判定终止审查,按普通食品管理的情形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已有国家标准,如大豆低聚糖;
 
    2.已公告为普通食品,如海藻糖;
 
    3.普通食品的一个栽培品种,如天瓜粉;
 
    4.省级相关部门出具当地具有传统食用习惯和或长期食用历史的证明,如黑果枸杞、连翘叶、橡胶树种子油、忧遁草(后更名为鳄嘴花)【注: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长期食用历史是否与传统食用习惯有异,尚不清楚】;
 
    5.以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蛋白质为原料,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剂酶解制成的物质 (依据卫生部2013年第7号公告),如弹性蛋白(又更名为鲣鱼弹性蛋白肽);
 
    6.可食用原料经简单、或传统、或被普遍认可的工艺加工制成(根据统计分析)。
 
    此种情况较为复杂,这些被认可的工艺包括:
 
    (1) 简单水提如桑叶提取物;
 
    (2) 白糖焦化如焦糖粉、焦糖浆;
 
    (3) 物理分离处理(过滤、膜分离、离心、超滤、压榨、研磨沉淀等)如浓缩牛奶蛋白、牛奶磷脂、星油藤蛋白粉(后更名为美藤果蛋白)、楂鱼油、马铃薯提取物等;
 
    (4) 常规酶解工艺,如酶解骨粉;
 
    (5) 常规发酵工艺,如乳清发酵物(粉末、原液);
 
    (6) 其他简单工艺,如非变性Ⅱ型胶原蛋白(又更名为含Ⅱ型胶原蛋白软骨粉)。
 
    7.其他没有说明原因被终止审查的,如荞麦苗(又更名为苦荞麦苗)、燕麦苗。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