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北京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北京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4 16:25:52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65
核心提示:《北京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一、为何要制定《北京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制定《北京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容错纠错清单》),在全市全面推开。
 
    二、制定和执行《容错纠错清单》主要考虑哪些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诚实信用原则。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对签署《整改承诺书》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结合其违法的情节、危害程度,从重处罚。
 
    三、《容错纠错清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清单包括两种情形,一类是法律规定中有具体罚则,但是由于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另一类是法律法规规定先行责令改正,及时改正之后则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共38项。这38项违法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较轻,例如“警告”或较低数额的罚款;另一种是法律规定的处罚较重,比如使用“最高级”禁止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起罚点为20万元;食品标签案件,起罚点为5万元,实践中企业和基层执法人员都反映处罚过重,大量职业索赔人也利用这类行为要挟企业,索赔牟利。对这38项违法行为在免予或减轻适用上主要设定了以下几个条件:一是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二是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三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四是能够证明为“轻微违法行为”的其他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改正之后则不予处罚的行为,共41项。这些行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行责令改正,及时改正之后无需行政处罚,如果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对于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理,在程序方面做了哪些优化设计简化程序?
 
    由于清单所列内容都为轻微违法行为,因此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力争做到程序从简。对属于《清单》第一部分适用范围的,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之后,当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经执法人员复查合格的,可以当场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期限超过立案期限的,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立案。属于《清单》第二部分适用范围的,核查之后,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立即纠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则不予立案。

    五、《容错纠错清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容错纠错清单》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适用。各区市场监管局在本《容错纠错清单》的范围之外,可以对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做有益探索,结合各区执法实践,可以增加相应清单事项。
 
    对未列入《容错纠错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容错纠错清单》的规定。

相关法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0〕99号)
 地区: 北京
 标签: 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