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 (国市监注〔2020〕129号)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 (国市监注〔2020〕1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07 09:31:4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28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就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注〔2020〕129号
发布日期 2020-08-07 生效日期 2020-08-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解读:《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解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
 
    (一)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2020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开通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在全国各地均可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
 
    (二)进一步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推行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可在线上“一表填报”申请办理;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办齐的材料线下“一个窗口”一次领取,或者通过推行寄递、自助打印等实现“不见面”办理。
 
    (三)不断优化一网通办服务能力。完善一网通办平台功能设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2020年年底前具备公章刻制网上服务在线缴费能力。推动实现相关申请人一次身份验证后,即可一网通办企业开办全部事项。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企业在设立登记完成后仍可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企业开办服务事项。
 
    二、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环节和成本
 
    (一)进一步压缩开办时间。2020年年底前,全国实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以内;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在确保工作质量前提下,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更少。
 
    (二)进一步简化开办环节。2020年年底前,推动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一表填报、合并申请,填报信息实时共享,及时完成登记备案。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刻制公章,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进一步降低开办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改变税控设备“先买后抵”的领用方式,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税务Ukey。
 
    三、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应用
 
    (一)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作为企业在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服务、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
 
    (二)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继续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积极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三)推动电子印章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出台管理规定,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管理要求,探索统筹推进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各地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开办长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完善一网通办服务能力、强化部门信息共享等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本地区企业开办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分析企业开办数据,查找工作短板,改进工作措施。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指导督促各地抓好工作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中国 
 标签: 放管服 市场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