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系列部署,为大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建立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机制。
一、目的意义
为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我局对疫情期间大量临时性的政策进行了全面评估、分类处理,编制了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审批清单、审批服务包容审慎监管清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5张清单,通过固化疫情期间政策利好,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专等市场主体的扶持帮助,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给创业者更多成长空间,促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目前,5张清单已广泛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我局近期将按程序发布实施,并持续强化对政策落地落实的跟踪问效,努力发挥政策最大最优效应,真正做到惠企利民。
二、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审批清单
1.实施容缺受理,要求在受理后30日内提交容缺补正材料的事项: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经营许可新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等。
2.实施容缺受理,许可机关作出行许可决定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的事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制品、豆制品共五类省市场监管局编制明确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新办、变更、延续)。
(二)审批服务包容审慎监管清单
1.压缩办理时限办理事项:药品经营(连锁企业零售门店)、医疗器械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特设类、工业类、计量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新开办等。
2.延长许可期限办理事项:在突发事件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对在突发事件期间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等。
3.“告知承诺”“容缺后补”“先证后查”制办理事项:市、县两级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者延续(含低风险食品类别),且申请人声明承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经营范围)、延续,药品连锁企业零售门店新开办、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增加中药材、中药饮片、血液制品)等。
4.实施审慎监管的日常检查与抽查事项: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使用筒易包装的,在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前提下,允许企业向所在市级药监部门备案后使用简易包装,在贵阳市内销售和使用,并标明“突发事件应急用”、是否“无菌”;突发事件应急用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更换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加强原材料供应商的资质审 和评价,在原材料供应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在充分对比评价等效的基础上,自行投入生产,并做好相应记录等。
5.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事项:建立口罩、手套、防护服、消毒用品、体温计等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防护用品(具)标准数据库,收集整理国家和行业标准文本,向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疾控中心、医院及防护用具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推送,并通过官网向社会各界免费提供标准文本下载等。
(三)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1.违反企业登记、审批、备案等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不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等。
2.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不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通过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等自行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属初次违反,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等。
3.违反电子商务、合同管理等规定的下列行为不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
4.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不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等。
5.违反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标准化管理等规定的下列行为不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
6.违反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不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未造成实际危害的,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等。
7.违反食品管理相关规定的下列行为不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等。
8.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不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发生失误,不影响用药安全,没有主观故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等。
9.违反价格、市场竞争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不予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但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对价格的误解,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等。
10.违反其他市场交易和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不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等。
11.突发事件期间存在以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市场主体资质、手续不齐全,属于“告知承诺、容缺后补、先证后查”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等。
(四)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
1.违反企业登记、审批、备案等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减轻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时间未满一个月,且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并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等。
2.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减轻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但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且取得权利人谅解等。
3.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减轻处罚: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等。
4.违反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减轻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
5.违反食品管理相关规定的下列行为减轻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
6.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减轻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质量符合标准,并积极配合调查的;(2)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等。
7.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减轻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个体经营者及中小微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但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等。
8.违反其他市场交易和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减轻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无违法所得,也无其他危害后果等。
(五)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
1.违反企业登记、审批、备案等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从轻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 2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 10%以上,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
2.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从轻处罚:违反《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等。
3.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从轻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构成犯罪且违法行为轻微,经调解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履行等。
4.违反计量、认证认可、标准化管理等规定的下列行为从轻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初次违法等。
5.违反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从轻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规范;(2)标注模糊、不清晰;(3)产品未销售,及时改正等。
6.违反食品管理相关规定的下列行为从轻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初次违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等。
7.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从轻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等。
8.违反价格、市场竞争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从轻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并大幅度提高价格,但有初次违法或经营者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极小、主动消除后果等从轻情节等。
9.违反其他市场交易和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从轻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竞得拍卖标的也未造成其他竞买人等损害或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等。
三、工作要求
1.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裁量:针对清单内的有关情况,在执法活动中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鼓励和引导违法企业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对企业广泛运用行政提示、行政告诫和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审慎、合理、适当使用行政处罚手段,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2.指出问题、监督改正:根据清单作出不予、减轻、从轻处罚决定时,会给企业下发“一案三书”,即(不予)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即使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行政处罚,也要指出问题所在,并需要企业承诺会改正其违法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在7月21日企业家座谈会上关于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论述,按照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的精神和中央、省、市的工作部署,以效能提升为抓手,立足职能,苦干实干,以立即抓、马上办的作风,不断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