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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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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27 14:12:22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02
核心提示: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优势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规范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和《甘肃省建设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7-27 生效日期 2020-07-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1-13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工商局,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经7月3日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优势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规范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和《甘肃省建设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在甘肃境内注册,通过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在全省同行业中知识产权工作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 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较强,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较高,在专利、商标、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方面具有较突出优势。
 
    (二)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知识产权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投入。制定有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执行情况良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三)企业具有知识产权保护、预警和风险防控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销售收入和年利润逐年递增。企业知识产权已部分或全部转化运用,且取得效益。
 
    (五)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不少于30件(含专利、商标、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或者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含专利、商标、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且其中有效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上述知识产权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所有权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有效注册商标不少于3件。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认定:
 
    (一)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件以上、境外注册商标1件以上;
 
    (二)近三年内参与过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或者国际标准的制订、修订;
 
    (三)拥有标准必要专利1件以上;
 
    (四)拥有境外授权专利1件以上。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认定为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一)申报年度前三年内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经终审裁判或裁决的。
 
    (二)申报年度前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企业存在申报材料造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正常纳税等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通知,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要求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拥有量清单;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含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人员情况)、知识产权制度和发展规划及实施情况等相关文件;
 
    (五)企业知识产权产品(服务)转化运用相关材料;
 
    (六)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和纳税证明;
 
    (七)获得与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相关的省级及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没有第六条相关情况承诺书;
 
    (十)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八条要求且无第六条相关禁止情形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符合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报材料需要补正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军工企业由省委军民融合办推荐申报。
 
    第十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发布初审公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
 
    专家组成员与被评审企业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必须遵守相关的评审制度,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处室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拟认定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存在异议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异议理由成立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新认定的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规定,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购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等方面。
 
    (二)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
 
    (三)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决策咨询、战略研究、对外交流、信息利用、维权援助、专利技术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予以重点指导和服务。
 
    (四) 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甘肃省专利奖”及国家、省设立的鼓励发明创造的各种奖项的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知识产权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继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积极参与标准制定。
 
    (二)应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促进企业以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积极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运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
 
    (四)配合省、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五)配备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统计分析,按时上报知识产权工作材料及相关数据。
 
    (六)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企业被认定为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后,应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年度建设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书面或实地考察的方式,对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获评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三年期满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企业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审核企业当前状况是否符合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条件,通过复核的企业保留“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不重复享受一次性财政补助),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已认定的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有第(一)条行为的,同时追缴已发放的一次性财政补助经费: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建设情况报告的。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考核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工作流程组织申报推荐。对其依据《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落实的补助资金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参与认定的有关人员在认定和管理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在本区域内开展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知识产权局《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甘知规[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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