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马来西亚食品法规体系,使其更好的与国际相要求接轨,促进各国间的贸易往来,马来西亚卫生部于2020年7月22日,发布《食品条例3号修正案》(P.U. (A) 209/2020)和《食品条例4号修正案》(P.U. (A) 209/2020)。本次修订是近10年来马来西亚对《食品条例》中的内容改动较大的一次,主要涉及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相关内容的修订。为使向马来西亚出口的企业及时了解马来西亚的法规动态,食品伙伴网将按照食品标签通用要求、营养标签、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四个方面逐一为大家解读,希望从技术层面给相关企业指导。
本次修订主要对马来西亚《食品条例》中食品标签通用要求中“标签的标示要求”“标签豁免条件”和“标签上禁止标示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修订内容。
1、标签的标示要求
我们都知道《食品条例》Regulation 11对标签的通用标示要求(包括食品名称、制造商、净含量、配料表等)作出了规定,本次修订主要涉及食品名称、制造商或生产商、、食品配料表的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食品名称真实属性和物理状态的描述
在Regulation 11(1)(a)食品名称可采常见的食品名称或采用主要配料通用的名称描述食品后插入“或,如果在主要配料没有通用名称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一个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导的恰当的描述性术语。”
新增Regulation 11(1)(aa)条款:“与食品名称相连或在邻近位置添加必要的字或词,说明食品的真实性质和物理性状”的规定。针对此方面,向马来西亚出口的食品企业在标示食品名称时除了增加不会使消费者产品误解的描述性语言之外(主配料没有通用名称),还应标示说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和物理状态的词,可看出这点要求和中国的规定类似。
(2)食品配料表标示的修订
修订过敏原标示
在Regulation 11(1)(ea)中规定“除第(1)(e)款规定的要求外,如果食品中含有已知会引起过敏的配料,则应在标签上声明这些配料。”新的规定删除了“除第(1)(e)款规定的要求外”这样的陈述性语句。该修订仅针对过敏原的标示要求修改了用语,过敏原的标示要求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增加食品配料的定量标示
新增Regulation 11(1)(eb)条款:若在标签上通过文字、图片或图形强调该食品含有该配料;或该配料未在食品名称中出现,但对该食品的特性十分重要的情况下,应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配料的占比。如下面这款产品如果出口到马来西亚的话则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其占比。
示例:
增加配料定量标示的豁免条件
新增Regulation 11(6A)条款“针对(1)(eb)中的规定,
(a)以下情况不需要定量标示:
(I)如果《食品条例》规定需标示配料的含量(如:《食品条例》Regulation 74全麦面包标准中规定:在全麦面包的标签上注明面包中全麦面粉的百分比);
(II)如果在《食品条例》规定需标示配料的沥干重(如:《食品条例》Regulation 11(ia)中明确规定:包装中含有液体介质的食品应标示食品沥干重。);
(III)配料使用量很小,且仅用于调味。
(b)对于经过处理失去水分的食品:重量或体积的百分比应以成品中该配料的含量为准,如标签上某种配料的用量或所有配料的总量合计超过100%,可选择标示为每100 g或100 ml成品中的配料用量。”
修订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原法规在Regulation 11(1)(g)中规定“如果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应声明该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声明形式:"contains permitted (state the type of the relevant food additive)"”。
替换后Regulation 11(1)(g)条款规定:“如果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应按照《食品添加剂分类名称和国际编码系统》的规定,应在标签上标示相关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并在括号内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或INS编号;如果该食品添加剂及没有INS号,则标示其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和名称即可。
示例:
修改之前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
(*示例源自马来西亚《通用食品标签指南》)
修改之后食品添加剂可标示为:
acidity regulator (Citric acid) or (330), stabiliser (Acacia gum) or (414)
同时,也对不同情况下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进行了规定,如:
新增条款Regulation 11(1)(ga)规定:“如果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含有一种以上功能类别,则只需标示添加剂的一种功能类别。
示例:
抗坏血酸(Ascorbic acid)在果汁中作为抗氧化剂和食品调节剂(Antioxidants, Food conditioner)
Strawberryl juice
Ingredients: Strawberry (60%), natural fruit juice colour (Curcumin), Antioxidants (Ascorbic acid).”;
新增条款Regulation 11(2A)“尽管有第(1)(g)款的规定,如食品添加剂属食用香料,则只须说明其功能类别,也就是仅标示其“香料”,不用标示具体物质名称。
相较原法规中针对食品添加剂的标识要求,本次修订内容变化较大,修订后的要求与大多数主流国家、组织以及中国的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求无较大差别,为出口至马来西亚的食品企业在标签设计方面提供较大的便利。
(3)修订制造商或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标示要求
新增了食品原产国的定义:是指“加工食品最后一次经过处理或加工,导致其性质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国家。”
原法规中规定“进口食品需要标示制造商或其任何代理商的名称和营业地址,以及马来西亚进口商的名称和营业地址以及食品原产国名称”,同时在《通用食品标签指南》中也仅仅指出,进口食品需要标示原产国,也并未就食品原产国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进行说明。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原产国的标示要求。
2、标签豁免条件
新增Regulation 11(1)(f)关于油脂标示要求不适用于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的包装。
新增Regulation 11(1)(g)、(ga)和Regulation 11(2A)关于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不适用于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的包装。
该新增条款,为马来西亚首次明确小包装食品的标签标示要求的规定。为出口至马来西亚的小包装类食品标示要求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3、标签上的禁止标示要求
(1)对于标签上禁止出现“organic”, “biological”, “ecological”, “biodynamic”或其他类似的词语的规定,新的法规指出:“在食品标签上标示“organic”, “biological”, “ecological”, “biodynamic”或任何其他具有相同意义的词语或描述性内容,食品需要符合食品安全与质量司制定或认可的要求。”
(2)对于标签上的禁止性规定,在本次修订中又明确了“special dietary” “wholegrain”或“wholemeal”的标示使用的条件。具体的规定如下:
“除本规例另有规定外,任何描述食品的标签均不得包括“special dietary”字样或任何其他类似用语。
在食品标签上标示“wholegrain”或“wholemeal”字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a)含100%全麦或全麦的小麦粉、米粉、大米或谷物;(b) 60%或以上的全麦或全麦面包;和(c)其他产品中,每份含有25%或8克以上的全麦或全麦。
标签上应标明“wholegrain”或“wholemeal”字样,以及全谷物或全麦的百分比,字体不少于4磅。
针对“wholegrain”或“wholemeal”标示要求,凡提及" wholegrain "或" wholemeal "是指除去不可食部分后由完整、磨碎、碾碎、开裂或片状内核组成的谷类谷物。”
小结:
以上为本次对食品通用标签要求的修订,食品通用标签的修订主要规范了没有通用名称的配料的标示要求;明确了如果食品中含有过敏原成分就需要进行标示;新增食品配料定量标示相关的规定;更加细化了在标签中应如何标示食品中添加剂;为原产国如何标示划定了界限;新增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包装的豁免条件;更加明确了食品中特定词语的限制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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