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原创 | 各国家/地区食品标签法规要求介绍-欧盟、美国、澳新等

原创 | 各国家/地区食品标签法规要求介绍-欧盟、美国、澳新等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9 05:06:5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3478
核心提示:欧盟食品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过敏原、特定配料或特定种类配料的含量、净含量、保质期或保存期、贮存条件、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名称与地址、原产国或原产地、使用说明、营养标签。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贸易联系日益密切,尤其是与各国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实际进出口过程中会存在很多问题,而产品标签不合格已成为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因素之一。以美国为例,在美国标签不合格的产品将被视为掺假产品,拒绝进口。通过食品伙伴网的食品抽检信息查询分析系统可以看出(如下图所示),2021年我国有463批次(占所有不合格产品的33.24%)输美产品因标签不合格被美国拒绝进口,也就是说大约三分之一的食品因标签不合格被美国拒之门外。近期食品伙伴网将对各国食品标签法规要求进行介绍,以期为出口食品企业提供帮助,本期我们先来看一下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新的食品标签要求。
微信图片_20220420083532

(来源:食品伙伴网食品抽检信息查询分析系统)

1.欧盟

欧盟法规(EU) No 1169/2011《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规定》规定了食品标签的通则、强制标示、食品营养标签、食品营养和健康声称的一般要求。(EC) No 1924/2006《食品营养和健康声称》规定了欧盟食品的健康和营养声称标示的条件。所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均需符合上述法规要求。对于特殊食品还需要满足特殊食品标签要求,例如: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应满足(EU) No 2016/128《就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具体成分和信息要求制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 609/2013补充条例》的要求。

欧盟食品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过敏原、特定配料或特定种类配料的含量、净含量、保质期或保存期、贮存条件、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名称与地址、原产国或原产地、使用说明、营养标签。

2.美国

美国《公平包装和标签法案》(FPLA)、《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营养标签与教育法案》(NLEA)、《食品致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FALCPA)和《食品标签》(21 CFR PART 101)规定了食品标签相关要求,同时《食品标签指南》也对标签的具体标识,如字体、位置、营养成分声明等进行了说明。

根据21 CFR PART 101和《食品标签指南》,除豁免外,所有进口至美国或在美国境内销售的食品标签强制性标识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沥干物)、生产商或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过敏原信息、营养成分表、原产国(进口食品)。

3.加拿大

《加拿大食品安全条例》和《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规定了加拿大食品标签相关要求。《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规定了营养素含量声称相关要求。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网站中发布了行业标签工具指南,对标签的基本要求、声称以及具体产品的标签要求进行了解释说明。

加拿大食品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净含量、制造商或经销商信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

4.澳新

《澳新食品法典》规定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签及其他信息相关要求,对于澳大利亚食品标签还应满足《原产地食品标签信息标准2016》,目前新西兰暂未出台原产地标识具体法规,并不要求所有产品都必须标明原产地。对于净含量,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作出了规定。

《澳新食品法典》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需要标示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名称、批号、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忠告声明和警示声明、配料声明、日期标示、食用和贮存说明、营养和健康声称、营养信息、特性配料和特性成分信息、转基因食品信息、辐照食品信息等。

以上我们简单介绍了欧盟、美国、加拿大及澳新食品标签相关法规及强制性标识内容,下期食品伙伴网将继续分享日韩及东南亚等各国的食品标签相关内容,敬请期待!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