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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创新生态环保举措更大力度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环综〔20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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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16 10:57:19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146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六稳”“六保”工作要求以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守牢底线不动摇,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决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服务支持企业发展,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常态化疫情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环综〔2020〕127号
发布日期 2020-07-02 生效日期 2020-07-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创新生态环保举措更大力度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30日

    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创新生态环保举措更大力度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六稳”“六保”工作要求以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守牢底线不动摇,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决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服务支持企业发展,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一)疫情期间的环评政策常态化。对疫情期间实施的“三类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等政策,研究推进相关改革举措制度化,继续精准服务支持相关行业企业恢复性生产和发展。(环评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二)持续深化本市环评改革。按照“试点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不断巩固和扩大本市环评改革成果。继续增加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域范围,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和环评豁免实施范围,转变环评管理方式,提升项目审批效率。(环评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三)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将环境影响小、可以通过排污许可制度管理的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取消环评登记表备案。在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等有条件的区域,探索推行新建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两证合一”的管理新模式。(环评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四)健全完善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对防疫急需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战略布局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及本市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纳入本市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该类项目应跨前服务、加强指导,实行环评文件公示、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批并联开展,探索试行环评受理材料“容缺后补”机制。对纳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健全完善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分类分级统筹机制。(环评处、监测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五)优化环评重大变动认定机制。修订《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重大变动的认定条件。对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可免于重新办理环评手续,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为企业减免环评手续办理,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环评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六)支持产业区块外优质项目改扩建。对规划产业区块外现状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优质企业有条件放开改扩建环评审批通道。开放通道的同时,强化环境准入管控,促进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环评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七)支持完善本市产业链所必须的配套行业和工艺的建设。对完善本市产业链发展所必须的配套行业和工艺,在符合规划布局并严控污染排放的情况下,支持相关项目建设。(环评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八)鼓励各区推进改革与创新。出台《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环境管理的若干意见》,在临港新片区实施更大力度环评制度改革。研究推动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实施环评改革新举措。支持各区探索开展零星工业地块区域环评,按照区域环评明确的规划布局和产业导向放开地块内的项目准入限制,切实解决上述地块二次开发、转型升级中在项目落地难问题。(环评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二、    优化生态环境督察执法

    (九)统筹督察整改与经济社会发展。将中央和本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重要任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安排,切实发挥督察整改对拉动市场投资、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保障民生福祉等方面的作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多赢。(督察办、各区生态环境局)

    (十)完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总结评估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情况,推动正面清单制度化、常态化。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扩大正面清单覆盖范围,将位于产业供应链重要节点容易“卡脖子”和存在断链风险的部分行业企业以及污染少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加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纳入正面清单内的企业要加强帮扶工作,督促帮助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执法处、执法总队、各区生态环境局)

    (十一)实施分类分级监管。鼓励各区探索推行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新模式。全面推进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针对已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环境信用良好、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的重点监管企业,纳入执法正面清单,减少开展现场检查。(执法处、执法总队、各区生态环境局)

    (十二)实行免罚清单制度。出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对11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实施效果,动态调整免罚清单事项范围。(执法处、执法总队、各区生态环境局)

    (十三)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受到疫情直接影响未能如期完成整改措施的企业,酌情考虑延长整改期限。对于受到疫情直接影响无法按期缴纳罚款的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延期、分期或减免缴纳罚款。(执法总队、各区生态环境局)

    (十四)完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修订完善《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在长三角区域和一体化示范区协同实施。(执法处、执法总队、各区生态环境局)

    (十五)创新环保执法监管方式。全面提升生态环境领域“一网统管”能力水平,强化“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现代化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监管检查,推动“走航+执法”新模式。(办公室、执法总队、监测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

    三、    加强企业服务指导

    (十六)全面推行审批和服务“一网通办”。推进环保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加大电子签章和电子证照的应用,对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在完成“双减半”的基础上,通过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验核、电子证照应用、行政协助等手段推进“两个免予提交”(凡是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一律免予提交;凡是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予提交实体证照)。(办公室、各有关处室、各区生态环境局)

    (十七)搭建政企沟通平台

    针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重点环境监管企业,会同市工商联、市外商协会、市环保产业协会等相关社会团体和协会组织,分类搭建不同类型的政企沟通平台,定期开展走访座谈和对话交流,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建议。鼓励各区通过开设环保公益咨询室、建立微信群等各种模式方式,建立常态化的政企交流沟通平台。(环评处、科技处、有关业务处室、各区生态环境局)

    (十八)加强政策培训指导。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宣贯,充分利用云培训、云宣传、云课堂等手段提供优质便捷的指导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主动落实守法责任。聚焦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型新兴产业和与群众息息相关的社会服务业,分批出台行业环保守则,支持引导企业绿色发展。鼓励各区通过制定环保手册、开展线上咨询等方式,为企业答疑解惑,帮助企业识别困难和解决问题。(各有关处室、各区生态环境局)

    (十九)加大技术帮扶力度。深入了解企业关切,强化技术帮扶指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环保方面的实际困难。针对企业VOCs治理,上线“云模板”帮助企业规范编制治理方案,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实现企业自查、跟踪评估,共享企业治理减排技术和经验。积极探索VOCs协议减排和减量置换试点。(各有关处室、各区生态环境局)

    (二十)优化危险废物收集服务。支持各区因地制宜开展危险废物托底服务、完善收集服务平台等服务措施,做好产废单位和危废处置单位的协调,更好解决中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处置难题。(各有关处室、各区生态环境局)

    (二十一)规范环境治理市场秩序。出台《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环保服务企业哄抬价格、数据造假、提供劣质服务等不规范市场行为,建立第三方环保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各有关处室、各区生态环境局)

    四、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二十二)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社会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招投标活动中不得设置影响民营企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设置与节能环保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不得设置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在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环保咨询、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各类企业主体公平对待、统一要求。(各有关处室、各区生态环境局)

    (二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环保企业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科委“小巨人”计划等的支持和服务。积极支持“十百千”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部署的重点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做大做强一批环保行业龙头企业,分层分类培育环保治理冠军企业。(科技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二十四)加强科技创新支撑。鼓励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强化对重点领域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建设上海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平台,整合本市环保企事业单位的优秀技术和人才资源,分行业分类别做好环境治理方案、技术、设备供需对接,推动一批污染治理效果好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各有关处室、各区生态环境局)

    (二十五)鼓励第三方治理新模式。在工业园区、街镇和重点领域开展第三方诊断、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试点,培育一体化、定制化服务模式,服务企业守法合规、减排增效和提升综合竞争力。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科技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二十六)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试点示范。定期征集遴选第三方典型服务模式,组织评选出若干示范项目,对示范项目配套对接绿色金融等支持,同时对其他试点项目给予后续指导。鼓励申报国家有关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和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科技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二十七)大力发展智慧监测技术装备。强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积极推进物联网、传感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监测监控中的应用,大力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监测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转化。(监测处、科技处、监测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
 地区: 上海 
 标签: 环保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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