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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应急管理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应急〔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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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16 10:19:11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209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文件要求,结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及贵州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黔应急〔2020〕28号
发布日期 2020-07-14 生效日期 2020-07-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
1.贵州省高危企业年度培训计划方案
2.贵州省高危企业从业人员情况统计表
3.贵州省特种作业(取证)补贴标准
4.补贴申报材料
5.申报补贴人员台账
6.贵州省已备案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表
各市(州)、县(区、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单位):

    现将《贵州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文件要求,结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及贵州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的决策部署,聚焦化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导向,以落实安全技能培训合格上岗制度为核心,深入开展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教育,推动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大幅度提升,打造高危行业领域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即日起至2021年底,重点在化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推动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大幅度提升。

    ——高危企业在岗和新招录从业人员100%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高危企业班组长普遍接受安全技能提升培训。高危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接受相关专业中职及以上学历教育的人员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化工危险化学品、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21年底培训3000名以上高危企业新型学徒。

    ——在全省培育遴选3个以上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安全技能实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示范基地,9个以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示范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各个市(州)各1个,下同),3家以上安全生产产教融合型高危企业;安全技能培训基础进一步夯实,培训供给能力和质量大幅度提升。

    ——安全技能培训制度机制更加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各类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部门协调配合、政府激励推动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格局初步形成。

    1.有重点地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

    (一)大力开展高危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高危企业是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计划要覆盖全员,将被派遣劳动者、外包施工队伍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和培训,重点是从业人员、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计划内容要明确培训资金、培训措施和培训负责人,企业应将培训计划(附件1)留档备查。各高危企业主体要围绕提升职工基本技能水平和操作规程执行、岗位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及初始应急处置的能力,构建针对性培训课程体系和考核标准。要分岗位对全体员工考核一遍,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高危企业要制定计划,2021年底前安排15%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按照中级工班毕业生每人1000元(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每人1500元)、高级技工班毕业生每人1500元(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每人2000元)、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每人2500元给予补贴,对完成技师、高级技师培养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按照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给予补贴。

    (二)严把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关。高危企业新上岗人员安全生产与工伤预防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师带徒制度,出师后方可独立上岗。高危企业要加大从职业院校招收新员工力度,逐步提高从业人员中高中阶段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招收比例。工作岗位调整或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要接受针对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高危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鼓励在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操作、矿山井下作业、尾矿库、油气管道带压开孔、金属冶炼、煤气作业等风险偏高的技能操作型岗位新招录员工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行“入企即入校”企校合作培养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三)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全省高危企业2021年底前将班组长轮训一遍。实行企业内安全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学习成果互认,鼓励将高危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纳入政府考核指标。各市(州)级应急管理、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搭建高危行业校企合作平台,推动职业院校设置安全管理相关专业,通过“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等多种方式面向高危班组长招生,由校企共研培养方案,根据企业生产特点灵活安排学习,推行面向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高危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基本技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维权保障、禁毒戒毒知识等岗前培训,培训学时不低于30课时,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证书),按照每人不高于500元给予企业补贴。

    (四)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各高危企业要依法明确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新任用或招录特种作业人员要参加专门的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危险化学品和新申请煤矿安全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课时要求,不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机构或未采用仿真模拟设备的机构不得承担培训任务。鼓励企业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组织实施特种作业实操考点创优提升计划,取消以问答代替实际操作的培训和考试方式。对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每人不超过600元培训补贴,具体结合各作业工种在我省实际建设推进情况、相关培训成本、物价水平等因素分为300元/人/证、400元/人/证、600元/人/证三个等次拨付发放。(详细参见附件3)

    (五)加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严肃查处代培代训行为。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高危企业和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总监,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试。

    (六)强化培训基础建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高危企业按规定争取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支持,大力推动实训设备升级改造。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具体政策支持参照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实施办法。

    (七)将安全生产知识贯穿各类人员职业培训全过程。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引导,把安全生产与工伤预防内容编入各类人员职业技能标准和培训教材,明确培训课时要求,考核评价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关键技能不合格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不及格。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教学标准中增加安全生产知识,作为必修内容。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提供专家、内容资源等支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大纲和有关教材。

    三、提高安全技能培训供给质量

    (一)重点提升企业安全技能培训能力。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编制课程体系、建立考核标准和题库,自主组织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其他不具备能力的企业要委托有能力的企业或机构,提供长期、量身定制的培训考核服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引导建设并遴选一批安全技能培训示范企业,推荐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激励,并优先从建有职工培训中心的大型央企遴选2家以上示范职工培训中心进行挂牌。

    (二)推动职业院校开展安全技能培训。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在2021年底前要联合遴选公布一批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能力和意愿较强的示范职业院校,引导强化高危行业安全技能培训供给,开展高危企业产业工人培养试点。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3地要分别遴选培育2家以上示范职业院校、其余各市(州)要遴选培育1家以上示范职业院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共建一批安全生产特色职业院校,支持职业院校申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点。

    (三)建设安全生产网络平台和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引导各类力量参与,探索为每位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建立安全技能培训学习个人终身账号和档案,存储个人学习、培训、从业等信息,一人一档、终身有效,使培训和考核过程可追溯。推动现代模拟实训考试技术应用,防止过度虚拟化。

    (四)强化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高危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师选拔、考核和退出机制,大力推动管理、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上讲台,并给予授课技巧培训和基本课件、通用案例等支持,逐步实现企业在岗培训以企业内训师承担为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遴选、择优公布若干区域性、专业性安全技能培训师资研修基地。各培训机构要制定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师每年到企业实践或调研,提高授课针对性和感染力。

    (五)规范培训考核标准体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发挥标准在安全技能培训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构建培训机构标准、实训条件标准体系。按照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原则,开发分层次、分专业、分岗位的教材体系,倡导使用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鼓励高危企业编写企业内部培训教材。建立安全生产数字资源库,推动安全培训课件、事故案例、电子教材等资源共建共享。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各市(州)要成立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小组,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目标责任制度,研究制定具体落实举措,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抽查评估和情况通报,并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综合考核内容,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必要条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对接,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补贴审核发放效率,确保补贴发放到位。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安全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补贴性培训人员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加强信息比对,避免多头、重复申领培训补贴。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把企业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检查内容,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企业培训计划(附件1)、持证情况、抽考安全生产常识作为培训执法重要内容,发现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发现不按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不按统一题库进行考试等行为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强化统计管理。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每月初5个工作日以前,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前应将上个月和上季度本区域内高危企业从业人员情况(附件2)上报省级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并及时总结上报半年度、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四)强化政策宣传。鼓励各级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在报刊媒体、街道社区、企业、院校网站主页和公众APP上以宣传折页政策解读等多种形式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宣传活动。通过集中广泛宣传,让每一位劳动者都知晓、参与和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氛围。

    (五)相关资金保障措施及拨付流程

    1.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资金,对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数字资源建设等给予支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所需技能培训资金按规定在各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完善安全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整合现有安全培训资源,将符合条件的安全技能培训机构名单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统一目录清单管理,并建立安全技能培训实名制。高危企业要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安全生产费用预算中配套安排安全技能培训资金,用于一般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高危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要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高危企业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管理工作按照人社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并按规定审批工伤预防费用使用项目,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鼓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机构为参保高危企业提供安全技能培训服务。

    2.具体补贴措施。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对高危企业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参照有关规定先行拨付30%的培训补贴资金,各市(州)可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适当提高预拨比例,对地方性重点或特殊紧缺特种作业工种(如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烟花爆竹等,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工种)开展的项目制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安全技能培训补贴拨付流程

    (1)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补贴发放流程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到经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核实备案的培训机构参与培训考试后取证。取证后由省级统一考试制证部门(非煤类—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类—省能源局)按季度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名单台账(含个人身份信息、就业信息、考试信息、证件信息等)发放至各市(州)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市(州)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初审(审核台账信息)后,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并录入“实名制培训信息系统”。审核完成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特种作业操作证补贴资金发放至用人单位对公账户。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费用由劳动者个人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补贴发放至取证劳动者个人银行账户。(相关表格参见附件3、4、5、6)

    (2)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各类技能培训补贴申领流程

    高危企业经申请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辖区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按规定审批后,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涉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申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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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贵州省高危企业年度培训计划方案

    2.贵州省高危企业从业人员情况统计表

    3.贵州省特种作业(取证)补贴标准

    4.补贴申报材料

    5.申报补贴人员台账

    6.贵州省已备案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表
 地区: 贵州 
 标签: 应急管理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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