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执法单位: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执法实际,我委制定了农作物种子管理等11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裁量基准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从其规定。本裁量基准对该违法行为的从轻、从重情节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裁量基准执行。
二、本裁量基准自2020年7月6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农委规〔2019〕7号)、《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农委规〔2019〕8号)、《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农委规〔2019〕9号)、《关于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农委规〔2019〕10号)、《关于肥料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农委规〔2019〕11号)同时废止。
三、本裁量基准正式实施后,农业农村部针对特定农业行政处罚事项另行制定裁量基准的,从其规定。
2.兽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渔业船舶、渔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渔业船员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渔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0.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肥料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