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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管理等11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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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15 17:50:54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2062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或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委自2014年起在动物卫生条线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点,经过逐年推进、不断扩大试点,目前已有种子、兽药、渔业船舶和渔港、渔业船员、农机、渔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转基因、动物卫生监督、肥料共11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本覆盖农口主要执法领域。同年8月,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上述11部裁量基准开展了全面修订。
    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或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委自2014年起在动物卫生条线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点,经过逐年推进、不断扩大试点,目前已有种子、兽药、渔业船舶和渔港、渔业船员、农机、渔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转基因、动物卫生监督、肥料共11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本覆盖农口主要执法领域。同年8月,我委对上述11部裁量基准开展了全面修订。

    一、修订过程

    第一阶段,召开专题会议启动修订。2019年8月27日,召开修订工作会议,编制并下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工作手册》,明确任务分工、修订要求以及进度安排。第二阶段,评估修改原裁量基准形成初稿。2019年9月-10月,由市执法总队、市农技中心、市种子站对原裁量基准进行评估,结合执法实践和《办法》要求,求征求各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意见后形成初稿。第三阶段,征求意见完善内容。2019年11月初,对初稿进行全面审核,征询市司法局及我委法律顾问意见。11月22日,通过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未收到反馈意见。第四阶段,主任办公会讨论。2020年1月22日经我委2020年第一次主任办公会对裁量基准进行讨论并通过。

    二、修订情况

    一是明确了裁量幅度和情形。对于裁量幅度和情形,《办法》规定:凡上位法设定的罚款数额为一定幅度的,应当分为从重、一般、从轻3档;凡上位法规定“可以”处罚的,须明确罚和不罚的具体情形;凡上位法规定“情节严重”应处罚的,须明确具体情形。为落实上述要求,本次修订将所有的罚款幅度分为3档,并且对“可以不处罚款”以及“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进行明确。修订后裁量幅度更加优化和清晰,裁量情形更具体和明确,消除了裁量盲区;除部分条款收紧外,总体适度放宽,所有裁量均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

    二是优化了裁量因素的设置。裁量因素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主观恶性、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违法产品品种和数量、违法次数、危害后果等。现行11部裁量基准经过2年至4年不等的实施,有执法单位反映个别裁量因素设置存在不合理不完善问题:比如有些条款裁量因素过于单一,简单以违法次数划分档次;有些条款对货值金额规定标准过低,轻易违法就达到吊销证照档次。本次修订对上述问题进行回应和解决:部分条款除违法次数外,增加了对违法者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的考量;对个别畸高、畸低的货值金额标准进行修正,务求不枉不纵。

    三是调整了裁量基准的格式。11部裁量基准采取划分裁量阶次模式,将原有的条款式修改为表格式,并且将违法行为的义务条款和处罚条款一一对应,方便一线执法人员查阅和遵守。

    总体,本次修订有三个特点:一是更有利于一线执法操作。在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裁量因素设置尽量贴近本市执法实际,增强对违法行为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达到“过罚相当”,从而提高执法效能。二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农业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较弱,营利能力一般,主观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修订后部分条款适当提高处罚门槛,用清晰简明的免罚情形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相对宽容的制度环境。三是更有利于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对于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领域,吸收或借鉴农业农村部已发布或制定中的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对生产经营假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的违法添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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