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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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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01 11:31:18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650
核心提示: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补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的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选择典型区域、典型企业和典型危险废物类别,组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试点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
发布单位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6-29 生效日期 2020-06-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补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的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选择典型区域、典型企业和典型危险废物类别,组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试点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探索完善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提高本市中小微企业及社会生活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试点范围及时间

    试点范围:以废活性炭、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重点,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

    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

    三、监督管理

    1.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量、收运体系建设等实际情况,参照《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详见附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参与试点企业信息,主动公开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颁发情况,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2.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试点单位强化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危险废物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3.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利用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做好试点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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