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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发〔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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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29 14:54:49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4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巩固扩大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效,在全省范围内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发〔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06-26 生效日期 2020-06-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河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0年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6日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

    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巩固扩大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效,在全省范围内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先照后证”“多证合一”改革基础上,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推动“照后减证”,减少行政审批,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新活力。

    二、实施范围

    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除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实施的,以及由国家部委、中央垂管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统一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授权我省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230项,河北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省级层面设定)我省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14项。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1.编制我省事项清单。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将中央层面设定和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列明的改革事项、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分类推进改革。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对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加大改革力度,通过立改废予以清理,逐步减少省级自设的行政许可事项。

    2.建立健全事项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级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清单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允许改革方式向更深层次、更大强度正向调整,创新具体改革举措,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同时,要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取消下放等工作要求,及时更新和动态调整清单。具体调整意见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

    (二)分类推进审批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1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审批后,企业不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依职责办理企业登记后,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实行告知承诺48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业务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业务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应具备的经营许可条件、行业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行政审批部门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业务监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告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因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由业务监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3.优化审批服务195项。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采取网上办理、下放审批权限、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等措施,切实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助推企业加快办理相关经营许可,企业在依法取得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针对企业关心的问题,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做到“能放尽放”,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四、配套措施

    (一)规范企业登记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参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省市场监管局商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经营范围与经营许可事项对应关系,明确属于前置审批事项或后置审批事项。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省市场监管局要指导市、县级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认真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有序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建立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条目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行政审批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获取企业登记注册和准营许可信息,将其纳入监管范围。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贯通行政审批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数据资源端口,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双向推送,实现登记注册、准营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务信息集中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对接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确保本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落地落实。

    (三)建立“证照分离”改革专题应用模块。在省、市两级政务服务网设立“证照分离”改革服务专区,提供“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咨询、查询等服务。深化应用电子证照和共享数据,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减少跑动次数,提升涉企经营许可全流程网上办理能力。进一步梳理涉企经营许可关联关系,完善行业准入审批“全景图”,打造“一件事一次办”主题式服务,对“一件事”涉及的全部经营许可事项,推行“一口受理、联审联办、同步发证”,实现“一次告知、一表提交、一门联办、一次办好”。

    (四)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行政审批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已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加大下放部门指导监督力度,强化承接层级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积极探索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监管创新模式。对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涉及部门多、事项多、层级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聚焦企业关切,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研究,精心谋划,周密组织,有序实施,确保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的“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负总责,制定本地工作落实方案,紧盯重点环节,编制事项清单,完善配套措施,夯实责任主体,细化分解任务,强力推进改革。工作落实方案于2020年7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统一制定行业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责任,研究制定本系统落实《实施方案》的具体配套措施,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改革统筹协调和“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事项的清单组织编制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方案制定、指导落实和政策解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法治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明确任务分工,夯实主体责任,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事项落实落地。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告改革配套措施,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紧紧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增强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大督导力度。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建立“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情况“回头看”机制,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通过随机抽查、现场体验、媒体监督、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全面评估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创业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提炼成熟改革经验,为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河北方案”。

 地区: 河北 
 标签: 准入 证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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