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的部署,结合我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省政府新修订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根据《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为指导和帮助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解读形式
通过网络及微信客户端等多种媒介,以答问形式进行解读。
二、解读途径
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司法厅网站及有关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
三、解读时间
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发布后一周内。
四、解读提纲
(一)问:修订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鲜明提出“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等要求,明确了新时代政府立法工作前进方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保障善治”,对完善立法机制再次予以强调。近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省司法厅积极推进立法制度建设工作,将“完善科学立法体制机制”列入了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要点并积极予以推进落实。二是适应我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情况的需要。为规范和加强省政府立法工作,省政府于2014年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对于规范省政府立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对于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我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予以修订。三是总结提升我省政府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需要。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实践,以提升政府立法质量为重点,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在规章项目立项、送审材料的规范和要求、多渠道听取意见等方面开展实践,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为此,有必要在修订上述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时,将立法工作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固化提升,形成推进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
(二)问: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上位法的修改情况于2016年修订了《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国务院于2017年修订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根据上位法的修改情况,结合我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部分内容需要通过修订予以完善。
(三)问:省政府规章立项方面有什么新的制度?
根据省政府规章立项工作需要,修订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相关内容,除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外,为扩大政府立法的社会公众参与度,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省政府法律顾问等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方式和要求。
(四)问:如何提升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质量和效率?
答:为加强立法计划的执行,督促起草单位积极开展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提升起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了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统筹指导的工作要求以及省司法厅提前介入指导起草工作的内容;二是增加了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分别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的内容;三是明确了法规规章起草催办制度。
(五)问:如何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答:推进“依法立法”的关键就是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合法性审查。为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合法性审查,修改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完善起草单位配合省司法厅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机制。一是要求起草单位在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同步报送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并对法规规章送审稿创新性内容的依据和合法性着重说明;二是要求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业务工作机构共同配合省司法厅做好审查工作,省司法厅在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过程中,通过立法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时,起草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六)问:如何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是扩大政府立法民主的具体实践,也是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之一。我省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方面开展了探索和实践,听取意见的形式不断丰富,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等,并将相关工作机制予以制度化,在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规定》时予以明确。一是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特殊群体利益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专门听取市场主体、有关群体的意见;二是加强与社会公众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明确要求在规章公布后应当将征求意见处理情况以电话、传真等适当方式反馈;三是为深入基层听取群众和社会组织对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增加“建立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