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追溯和现场核查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追溯和现场核查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7-27 12:00:0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059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兽药追溯监管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现场核查工作,我部定于2018年7月20日至10月20日组织开展兽药追溯和现场核查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7-27 生效日期 2018-07-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1. 兽药二维码追溯实施情况汇总表
2.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情况检查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切实加强兽药追溯监管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现场核查工作,我部定于2018年7月20日至10月20日组织开展兽药追溯和现场核查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分2个阶段进行,7月20日至9月30日,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自查活动;10月8日至10月20日,我部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自查重点
 
    对辖区内所有兽药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兽药经营企业和养殖场进行抽查(原则上每个地市不少于1家兽药经营企业、1家规模养殖场),重点检查兽药追溯实施情况、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现场核查情况。
 
    (一)兽药追溯实施情况。一是兽药生产企业是否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注册;二是2018年1月1日以来,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兽药产品是否赋“兽药产品电子标识(二维码)”;三是2018年1月1日以来,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兽药产品是否上传入库/出库信息至追溯系统;四是兽药生产企业是否建立相应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如实记录入库/出库信息;五是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养殖场使用的生产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后的兽药产品是否有二维码,并随机抽取10个品种在追溯系统查询相关产品信息。检查活动结束后,填写“兽药二维码追溯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
 
    (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现场核查情况。一是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是否规范;二是核查企业提交的样品是否真实;三是核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产品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条件及是否真实开展样品检验工作。重点检查2018年1月1日以来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申请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现场核查情况,其中,对2018年6月1日以后申请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现场核查情况要逐一进行检查,并填写“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情况检查表”(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均需有省局或省所人员参加,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自查工作。
 
    (二)检查中发现兽药生产企业未落实兽药追溯制度的,应依法要求有关兽药生产企业限期整改,督促兽药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兽药产品赋码、扫码,及时、准确采集、上传兽药产品入库/出库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进一步完善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发现兽药经营企业未配备相关信息采集上传设备、建立兽药追溯制度及上网注册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经营。
 
    (三)检查中发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现场核查不规范的,应要求有关承担现场核查任务的单位限期整改,进一步完善现场核查工作机制,切实按照要求做好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检查中发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样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笔录、取证等有关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我部兽医局。
 
    (四)对涉嫌违法的行为,检查时要注重调查取证工作,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发现违法违规产品,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和产品依法处理,必要时抽样送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检验。
 
    (五)请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于9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兽药二维码追溯实施情况汇总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情况检查表一并报我部兽医局,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yzc2829@sina.com。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1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