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7〕11号)规定,现就我委委托涉农区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7〕11号)。
二、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许可。
三、委托使用范围
滨海新区、蓟州区、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行政管辖区域。
四、委托期限
自2020年5月28日起有效期三年,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