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及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推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市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稳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23号)要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现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 专项检查督导的重点内容
2020年5月15日
(联系人:张杰荪;联系电话:2820890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市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23号)要求,经我市研究,决定组织有关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时间安排。2020年5月10日至6月30日。6月10日前完成集中现场检查督导,6月20日前主要问题全部完成督办整治。
(二)检查范围。大型石化基地、原油储备库和重点石化企业等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名单的企业。检查重点部位是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
(三)工作目标。通过此次专项检查督导,实现“两全面,一建立”,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检查督导全面覆盖,检查督导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挂牌督办整治,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建立上下贯通、消地协同的危险化学品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二、重点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连锁系统(SIS)、紧急停车系统(ESD)、视频监控系统、液位上下限报警系统、容器超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全运行情况,企业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防火间距、防火堤、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水泵房、 泡沫泵房、消防水管网、稳高压管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推车式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炮、消防竖管、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喷淋等完好有效情况,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建设以及应急联动演练、灭火药剂储备情况。
(三)三年行动整治内容。市安委会即将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罐区等重大危险源要求的落实情况,《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能力建设项目的推进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市安委会领导下的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办公制度, 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项工作办公室,全过程调度指挥检查督导服务和隐患整改。专项工作办公室要建立督导制度, 对有关区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二)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比照市级部门建立本区工作协调机制, 组建区专项工作办公室, 并根据本区实际情况, 成立由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人员、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人员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的若干联合检查组,分别由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深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实地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问题,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依法督促整改,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汇总上报市专项工作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专班监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督促企业建立内部工作专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自律自管、自查自改、自防自救,提升安全管理“造血”能力。
(二)强化专家监查。属地政府要聘请化工、安全、消防等领域专家,开展“会诊式”检查,组织重大危险源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开展“集中式”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升管理水平。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实行闭环管理,实施联合督促整改,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
(三)强化专网监控。依托“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时在线监测平台”,综合气候变化、历史火灾、监督执法、举报投诉等数据信息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基本情况,精准研判火灾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逐步完善消防“大数据云平台”,跟进研发“危化品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掌握企业生产、储存信息,探索与接警平台互联互通、深度融合。督促企业为单罐容积大于1万立方米的浮顶罐全部加装线型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探测器,做到全时监测、准确反馈、精确提示、高效应对。
(四)强化专项监督。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预警工作要求,完善预警机制,研判风险等级。各联合检查组深入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隐患排查,要扎实开展“三个一”活动,集中约谈一次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警示教育,督促企业开展一次安全公开承诺,把责任压实到每一名员工、每一个岗位、每一项环节。
(五)强化专勤监护。要全面落实“一企一策”、“一库一单”、“一厂一案”工作措施,各消防救援支队要组织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全面摸排调研和熟悉演练,及时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确保预案修订率达到100%。要大力推进专业队建设,深化“驻厂轮训”,与企业专职队、工艺处置队强化联勤联动联训,固化经验、查找不足、改进战法,在力量、预案、装备、保障等方面,做足打大仗、打恶仗、打险仗的充分准备。同时,要在石化企业集中区域部署作战单元,开展前置备勤,巡防布控,缩短作战半径,实现打早灭小。
(六)强化集中会商。区专项工作办公室要组织本地大型石化基地、原油储备库和重点石化企业负责人开展集中会商,通报专项检查督导部署要求和重点内容,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要求,切实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期间,要特别加强天津港地区重大危险源企业的推动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专职队和工艺处置队建设,切实提升该地区火灾防控能力。
(七)强化集中检查。区联合检查组以“检查+服务”的方式集中开展实地检查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整改并依法从严查处。区专项工作办公室每日要汇总检查督导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每周四12:00前上报市专项工作办公室。
(八)强化集中督办。市专项工作办公室对有关区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跟进督办,闭环管理,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6月20日前必须整改完毕。6月20日,应急管理部将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对仍未整改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向我市集中交办,明确整改要求和责任。对纳入集中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 将由市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九)强化集中曝光。市专项工作办公室将协调主流媒体组织集中曝光,各区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支队要联合开展集中曝光行动,协调本区主流媒体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企业。
(十)强化集中演练。区应急管理部局、消防救援支队要集中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联合演练以及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复盘工作,不断磨合消防救援队伍与国家、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企业工艺处置队、企业专职消防队联合救援机制、处置程序。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在石油储备库等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开展联合演练。专项检查督导期间,各区消防救援支队要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重点石油化工企业灭火救援联合实战演习。
五、工作要求
专项检查督导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结合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找准风险点、辨识风险源、判明风险度,强化“五专五监五集中”工作措施,压实主体责任,落实靶向管控,夯实安全底盘。
(一)提高政治站位。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企业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充分认清抓好专项检查督导的重要意义,强化领导责任,抓好组织实施。
(二)注重协同联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过程中要建立纵向贯通、上下联动,横向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做到统一调度管理、联合检查执法,整体推进专项检查督导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三)创新工作方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发挥联合监管优势,建立完善协作检查督导、联合培训、信息资源共享、应急联动等长效工作机制,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检查督导的效率效果。
(四)强化激励约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专项检查督导中的典型经验做法,要及时通报表扬,积极推广应用;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相互推诿、措施不得力,工作进展迟缓、逾期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
(五)强化信息报送。区专项工作办公室要按照要求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做法上报市专项工作办公室。(市专项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市应急管理局孟昊;联系电话:28208903;政务邮箱:whjgc@tj.gov.cn)
附件
专项检查督导的重点内容
一、企业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等问题。
三、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和冷却降温设施是否完好且正常投用。
四、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是否投用,重要参数是否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
五、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存在浮盘落底现象。
六、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七、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八、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九、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十、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值班操作人员是否会熟练使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是否正常运行。
十一、是否存在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进入罐区。
十二、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十三、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十四、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实用有效,是否定期应急演练并总结改进。
十五、储罐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灭火药剂储备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十六、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是否组织实战训练和联合演练,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十七、企业消防安全组织是否健全,日常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是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经常性演练;
十八、防火间距、防火堤、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是否符合要求;
十九、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消防水管网、稳高压管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推车式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炮、消防竖管、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喷淋等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二十、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建设以及应急联动演练、灭火药剂储备等是否符合规定,并满足应急处置需要。